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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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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定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坤禧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碩斌 
            陳妍臻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所載「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0年2月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231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0年2月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231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