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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星旺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   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雖委任訴訟代理人並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提出   委任狀。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代理人應以   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特此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