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星旺
一、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
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雖委任
訴訟代理人,
惟並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提出
委任狀。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代理人應以
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特此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