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星旺
訴訟代理人 蔡宜雯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上列
當事人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
於110 年9 月24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27日送達
原告公司、原告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之營業地址及住所
,此有
送達證書3 份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44頁、48
頁) 。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