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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星旺 訴訟代理人 蔡宜雯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上列當事人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 於110 年9 月24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27日送達 原告公司、原告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之營業地址及住所 ,此有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44頁、48 頁) 。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