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即債權人)
代 表 人 楊崇悟
相 對 人 元氣轉速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白怡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
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另同法第297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
聲請人以111年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
罰鍰新臺幣(下同)2,512,827元並追徵所漏稅款1,592,770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477元,合計4,106,074元,處分書並已對相對人為送達,另扣除押金1,614,717元(含推廣貿易服務費477元)後,尚滯欠2,491,357元。
茲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欠款提供適當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
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及第49條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491,357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聲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處分書、聲請人
送達證書、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等資料為釋明附卷
可稽,另聲請人主張本件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位於桃園,本院具有
管轄權。則聲請人就其依上開規定裁處之罰鍰,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相對人所受罰鍰等2,491,357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依
首揭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規定,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491,357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第297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