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安麗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龍 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
訴願決定書影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又
按提起
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即明。是原告提起
撤銷訴訟,如未經訴願程序,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未檢附
訴願決定書,致使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是否經合法訴願程序,並經訴願決定。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