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竣
選任辯護人 李保祿
律師
鄭錦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33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建竣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並
並應依附件之
和解筆錄
所載和解內容向陳志深、陳右育、陳又慈
、周玉雪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許建竣為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吉公司)負責人,
緣迪吉公司承攬瑞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建公司)所承造
之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社區多功能活動中心建設計畫工程(
下稱多功能活動中心工程)之鋁門窗等多項工程,於民國98
年4 月間某日在瑞建公司內受該公司現場主任洪秉網之委託
,擔任該多功能活動中心工程之聯絡人,並負責工地現場之
安全,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瑞建公司為進行該多功能活動中
心工程施工時,為免工程車進入該工地時,毀損原舖設在上
開路段旁之公共設施水溝蓋等,而由瑞建公司於不詳時間在
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台7 線12.4公里處路旁、該活動中心工
程車出入口處,舖設長約5 公尺、寬約1.5 公尺之大鐵板1
塊,惟因該鐵板舖設狀況不佳,許建竣
旋於98年6 月28日上
午10時50分許,以粗麻繩2 頭分別綑綁該鐵板及所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後方車體處,欲以該貨車拖移該
鐵板進行置放作業時,原應注意其駕駛上開1781CC排汽量之
自小貨車能否用以拖移鐵板,又其使用之粗麻繩是否有足夠
強度支撐並拖移該鐵板,且於作業時,須有人在旁指揮,並
在作業處旁,豎立警示標誌,警告其他車輛小心迴避,而依
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既未考
量該自小貨車能否拖移鐵板、又未慮及該粗麻繩之強度、復
無他人在現場指揮,亦未豎立警示標誌,即率行發動引擎拖
移鐵板,該粗麻繩因無法承受鐵板之重量而斷裂,
適有陳盈
元騎乘腳踏車途經該處,因煞避不及,遭斷裂之麻繩彈打而
人車倒地受傷,雖經送醫仍於98年7 月11日下午6 時54分許
,因頭部外傷併嚴重腦挫傷與蜘蛛膜下出血致缺氧性腦病變
死亡。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
相驗及被害人之妻周玉
雪及被害人之兄陳三泰提出
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建竣所犯
業務過失致死罪,非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
規定,當庭
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
自白。
(二)
告訴人周玉雪、陳三泰之指訴。
(三)
證人即被害人之友人蔡俊達、證人即在上開地點旁工作之
沈保安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見
相字卷第19至26頁)。
(五)被害人陳盈元之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照片(分
見相字卷第27、30、32至42、43至49頁)。
三、論罪
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
死罪。
(二)科刑及緩刑之
諭知:被告雖於97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
可稽,惟此非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仍符合緩刑宣告要件。又公訴人具
體
求刑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被告同意公訴人之求刑
。
審酌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
民事和解,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
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公
訴人具體求刑之內容,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並
就被告對於前開和解筆錄之內容,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3 款規定,
諭知其向被害人家屬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
賠償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陳志深 住彰化縣○○鎮○○路○○○號
陳右育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陳又慈 住同上
周玉雪 住同上
上開四人訴訟
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住同上
上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就本院100 年交訴字第11
號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 日上午
9時28 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麗文
檢察官 馮美珊
書記官 柯凱騰
通 譯 林瑞芬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到
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
式為:被告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前給付參拾萬元,餘
款自民國100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貳萬元
,直至全部清償完畢,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每月給付之貳萬元部分並由被告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即一次簽發上開應按月分期給付
之支票共35紙,並均由被告許建竣背書後交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就被告
刑事案件無意見並願意原諒被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柯凱騰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