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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易字第 20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769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昱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昱丞於民國99年11月間起至99年12月21日間為址設桃園縣 八德市○○路457 之6 號垣泰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垣泰公司 )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代收貨款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收款時間欄所示之 時間,利用送貨兼收款之機會,至如附表收款地點欄所示之 地點,接續向如附表客戶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金額欄所 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3萬3,397 元後,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經垣泰公司負責人葉駿 霆核對帳目後,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昱丞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葉駿霆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指述。 ㈢垣泰建材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名(應為「明」)細表、付款協 議書各1 份、曾昱丞簽發之本票2 張、99年11月、12月垣泰 建材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名(應為「明」)細表9 紙、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 三、被告擔任垣泰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代收貨款,為從事 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 侵占罪。被告分別侵占如附表所示客戶如附表繳款金額欄所 示之貨款,雖係數行為,然被告主觀上係承同一侵占之犯意 ,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 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故同一刑事案件中之數侵 占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式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 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 ,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 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易持有為所 有而侵占他人之物,其動機著實可議,所為非是,暨其犯罪 之目的、手段,且尚未全數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其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336 條第2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 │金額 │ ├──┼────┼──────┼─────────────┼──────┤ │ 一 │許朝程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124│115,092元 │ │ │ │ │巷15弄4 號 │ │ ├──┼────┼──────┼─────────────┼──────┤ │ 二 │蔡文陽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 │ 58,240元 │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23│ │ │ │ │ │號 │ │ ├──┼────┼──────┼─────────────┼──────┤ │ 三 │林國常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街○ 巷○○號│ 13,680元 │ ├──┼────┼──────┼─────────────┼──────┤ │ 四 │林國常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街○ 巷○ 號│ 27,690元 │ ├──┼────┼──────┼─────────────┼──────┤ │ 五 │邱輝中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 45,855元 │ ├──┼────┼──────┼─────────────┼──────┤ │ 六 │邱輝中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 16,630元 │ ├──┼────┼──────┼─────────────┼──────┤ │ 七 │李曾旺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街某處 │ 11,762元 │ ├──┼────┼──────┼─────────────┼──────┤ │ 八 │黃睿寬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桃園市○○街○○巷○ 號│ 34,368元 │ ├──┼────┼──────┼─────────────┼──────┤ │ 九 │蕭先生 │99年12月初某│桃園縣○○鎮○○○街某處 │ 10,080元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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