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丞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7699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昱丞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昱丞於民國99年11月間起至99年12月21日間為址設桃園縣
八德市○○路457 之6 號垣泰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垣泰公司
)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代收貨款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收款時間欄所示之
時間,利用送貨兼收款之機會,至如附表收款地點欄所示之
地點,接續向如附表客戶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金額欄所
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3萬3,397 元後,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經垣泰公司負責人葉駿
霆核對帳目後,始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昱丞於警詢、
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訊問、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
㈡
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葉駿霆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指述。
㈢垣泰建材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名(應為「明」)細表、付款協
議書各1 份、曾昱丞簽發之本票2 張、99年11月、12月垣泰
建材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名(應為「明」)細表9 紙、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
三、被告擔任垣泰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代收貨款,為從事
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
侵占罪。被告分別侵占如附表所示客戶如附表繳款金額欄所
示之貨款,雖係數行為,然被告主觀上係承同一侵占之犯意
,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
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故同一
刑事案件中之數侵
占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式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
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
,應包括於一行為
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
審
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易持有為所
有而侵占他人之物,其動機著實可議,所為非是,
暨其犯罪
之目的、手段,且尚未全數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其犯罪後
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應
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336 條第2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 │金額 │
├──┼────┼──────┼─────────────┼──────┤
│ 一 │許朝程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124│115,092元 │
│ │ │ │巷15弄4 號 │ │
├──┼────┼──────┼─────────────┼──────┤
│ 二 │蔡文陽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 │ 58,240元 │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23│ │
│ │ │ │號 │ │
├──┼────┼──────┼─────────────┼──────┤
│ 三 │林國常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街○ 巷○○號│ 13,680元 │
├──┼────┼──────┼─────────────┼──────┤
│ 四 │林國常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街○ 巷○ 號│ 27,690元 │
├──┼────┼──────┼─────────────┼──────┤
│ 五 │邱輝中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 45,855元 │
├──┼────┼──────┼─────────────┼──────┤
│ 六 │邱輝中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 16,630元 │
├──┼────┼──────┼─────────────┼──────┤
│ 七 │李曾旺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八德市○○街某處 │ 11,762元 │
├──┼────┼──────┼─────────────┼──────┤
│ 八 │黃睿寬 │99年11月30日│桃園縣桃園市○○街○○巷○ 號│ 34,368元 │
├──┼────┼──────┼─────────────┼──────┤
│ 九 │蕭先生 │99年12月初某│桃園縣○○鎮○○○街某處 │ 10,080元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