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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易字第 26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700 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哲誠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范哲誠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過失致死、偽造署押、公共危險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2 月,緩刑3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8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入監執行後,於99年2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 束99年3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於本案附表編號1 至4 均構成累犯)。不知 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任職柏奎國際貿易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柏奎公司)期間,負責駕駛柏奎公司車輛載 運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和公司)之廢鋼鐵,竟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東和公司所有之廢 白鐵及廢青銅,並將所竊得之物品載往不知情之楊茂榮所經 營之榮記鋼鐵企業有限公司變賣,共獲利約新臺幣4 萬元。 嗣為柏奎公司負責人鄭嘉祐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范哲誠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沈維聖、楊茂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鄭嘉祐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 ㈢榮記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 登記表1 份、榮記資源回收廠照片5 張及現場照片6 張。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其於受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皆 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竊取他人之物,其行為 實不可取,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尚稱平和,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之物 │ ├──┼─────┼─────────┼────────┤ │ 1 │100年5月27│桃園縣觀音鄉保障村│廢白鐵130公斤 │ │ │日某時 │8鄰草漯116號(東和│ │ │ │ │公司) │ │ ├──┼─────┼─────────┼────────┤ │ 2 │100年6月4 │同上 │廢白鐵170公斤 │ │ │日某時 │ │ │ ├──┼─────┼─────────┼────────┤ │ 3 │100年6月22│同上 │廢青銅140公斤 │ │ │日某時 │ │ │ ├──┼─────┼─────────┼────────┤ │ 4 │100年6月29│同上 │廢白鐵21公斤、廢│ │ │日某時 │ │青銅8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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