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700
9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
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哲誠竊盜,
累犯,處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范哲誠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過失致死、
偽造署押、
公共危險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決分別判
處
有期徒刑8 月,
緩刑3 年、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2 月,緩刑3 年,
上訴後,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8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入監執行後,於99年2 月8 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併付
保護管
束,
迄99年3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於本案附表編號1 至4 均構成累犯)。
詎其
猶不知
悔改,復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任職柏奎國際貿易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柏奎公司)
期間,負責駕駛柏奎公司車輛載
運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和公司)之廢鋼鐵,竟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東和公司所有之廢
白鐵及廢青銅,並將所竊得之物品載往不知情之楊茂榮所經
營之榮記鋼鐵企業有限公司變賣,共獲利約新臺幣4 萬元。
嗣為柏奎公司負責人鄭嘉祐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范哲誠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㈡
證人沈維聖、楊茂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鄭嘉祐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
㈢榮記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
登記表1 份、榮記資源回收廠照片5 張及現場照片6 張。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
可憑,其於受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皆
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
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竊取他人之物,其行為
實不可取,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尚稱平和,犯罪後
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應
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之物 │
├──┼─────┼─────────┼────────┤
│ 1 │100年5月27│桃園縣觀音鄉保障村│廢白鐵130公斤 │
│ │日某時 │8鄰草漯116號(東和│ │
│ │ │公司) │ │
├──┼─────┼─────────┼────────┤
│ 2 │100年6月4 │同上 │廢白鐵170公斤 │
│ │日某時 │ │ │
├──┼─────┼─────────┼────────┤
│ 3 │100年6月22│同上 │廢青銅140公斤 │
│ │日某時 │ │ │
├──┼─────┼─────────┼────────┤
│ 4 │100年6月29│同上 │廢白鐵21公斤、廢│
│ │日某時 │ │青銅8公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