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雄
吳青陽
謝柏承
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代 表 人 鄭祟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
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蔡清雄、吳青陽、謝柏承分別係臺達電子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達電子公司)機電事業部臺南廠負
責人、副理及人機介面部門工程師,
渠等均明知ADP3中文視
窗軟體說明書之巨集指令之命令說明係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原係泉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爾電子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共同基於侵害北爾電子公司著作權
之
犯意聯絡,未經北爾電子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2年3
月間某日起,在臺南縣善化鎮(現改制為臺南市○○區○○
○路○ 段○○號即臺達電子公司人機介面產品設計課,由謝柏
承擅自重製、改作成臺達電子公司之DOPA系列人機介面軟體
說明書之巨集的運算元,再交予吳青陽及蔡清雄瀏覽後,始
由不知情之臺達電子公司資訊部門員工放置於臺達電子公司
及其轉投資之中達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供不特定多數
人點閱下載。
嗣於94年6 月間某日,經北爾電子公司使用電
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臺達電子公司網站觀覽,悉知上情
。因認被告蔡清雄、吳青陽、謝柏承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
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被告臺達電子公司則違反同法第101 條第1項之罪嫌。
三、經查,被告蔡清雄、吳青陽、謝柏承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而蔡清雄、吳青陽、謝柏承係臺達
電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二罪,被告臺達
電子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
予以科處
罰
金。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前開
犯行須
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
言詞
辯論,逕行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