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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智簡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智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307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杜峰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鑽瑪資訊有限公司 」(招牌懸掛「久金本電玩休閒館」,下簡稱鑽瑪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而: ㈠明知如附件所示「Wii 」、「NINTENDO DS 」、「NDS 」 、「Nintendo」等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商標權人日商任 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任天堂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 指定使用於附件所示等專用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 ,且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 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 ,或知悉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 ;又明知如附表編號18至21號所示DS遊戲機轉接卡,透過 「DS遊戲機」掌上型遊樂器(下稱DS遊戲機)執行後,在 螢幕上將顯示「NINTENDO」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均足使消 費者誤認上開轉接卡係任天堂公司所生產、發行、銷售。 ㈡明知任天堂公司所製作之DS遊戲機內配備有偵測插入DS遊 戲機之遊戲卡匣是否存在「追跡圖形」之檢查機制,藉以 判斷是否係任天堂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卡匣 ,倘若遊戲卡匣不含「追跡圖形」,DS遊戲機即不讀取遊 戲卡匣內儲存之遊戲,此為任天堂公司所採取有效禁止或 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任天堂 公司之合法授權,不得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式規避, 亦不得將規避上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 或資訊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復明如附表編號 18至21號所示之轉接卡,在未置放Micro SD記憶卡之情形 下,於插置DS遊戲機後,仍會產生「追跡圖形」資料,而 使DS遊戲機誤認附表編號18至21號所示之轉接卡為合法之 DS遊戲卡匣,進而得以進入、執行該轉接卡內之Micro SD 記憶卡中所儲存之盜版遊戲軟體,故附表編號18至21號所 示之轉接卡,屬規避防盜烤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於 未經任天堂公司合法授權之情形下,不得提供公眾使用。 ㈢詎杜峰竟仍基於單一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為公眾 提供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之犯意,自民國99年2 月間某日起,在所經營之鑽瑪公司 內,或向大陸地區之PEGA廠商,或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 大陸地區之「阿里巴巴」網站,而購入附表編號1 至17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附表編號18至19號所示未經任天堂公司 授權之內有規避防盜拷措施之仿冒商標商品轉接卡;另向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先生」之成年人,購入附 表編號20至21號所示未經任天堂公司授權之內有規避防盜 拷措施之仿冒商標商品轉接卡後,即將前開商品陳列在「 鑽瑪公司」內,用以販售予不特定之人牟利,而以此方式 販賣、散布該等仿冒物品,進而侵害任天堂公司之商標專 用權,且提供公眾使用具有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轉接卡。而 買家於購得附表編號18至21號所示之轉接卡後,透過DS遊 戲機執行,在螢幕上將顯示「NINTENDO」之商標名稱及圖 樣,均足使消費者誤認上開轉接卡係任天堂公司所生產、 發行、銷售;另亦會在螢幕上呈現「NintendoCo.,Ltd.」 或「Nintendo」或「Licensed by Nintendo」(任天堂公 司授權製造)或「Presented by Nintendo 」(任天堂公 司提供)等相關授權文字之準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任 天堂公司。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於99 年8 月4 日下午3 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鑽瑪公司 內查獲,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杜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徐宏昇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李孟修分別於警 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㈢鑽瑪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 各1 份及鑑定意見書2 份。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場採證照片16張。 三、核被告杜峰所為,就販賣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係犯商 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販賣附表編號18至21 所示之物,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 權法第96條之1 第2 款之違反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不得提 供公眾使用之規定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 號、95年度臺非字第28 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99年2 月間起至同年8 月 4 日為警查獲止,在其上開經營之商店中,販賣附表所示商 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被告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違反規避防盜拷 措施之器材不得提供公眾使用之規定、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 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各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均應各以一罪論。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 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 至17與販賣附表編號18至21之犯行應分 別論處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 途徑賺取所需,竟以販賣之方法而侵害商標權人、著作財產 權人之利益,併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 所為實不足取,惟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 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之商品,應 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僅係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於事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與告 訴人任天堂公司達成和解,而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 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足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 年,以 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第2 款,刑法 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2 萬元以上258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80條之1 規定者。 二、違反第80條之2 第2 項規定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量│備註│ ├──┼────────────┼──┼──┤ │ 1 │仿冒Wii 平衡器專用電池 │4 個│ │ ├──┼────────────┼──┼──┤ │ 2 │仿冒Wii 感應棒 │4 支│ │ ├──┼────────────┼──┼──┤ │ 3 │仿冒Wii 跳舞踏墊 │1 個│ │ ├──┼────────────┼──┼──┤ │ 4 │仿冒Wii 手把矽膠套 │7 個│ │ ├──┼────────────┼──┼──┤ │ 5 │仿冒Wii 手把 │1 個│ │ ├──┼────────────┼──┼──┤ │ 6 │仿冒Wii 變壓器 │3 個│ │ ├──┼────────────┼──┼──┤ │ 7 │仿冒Wii 手把充電器 │1 個│ │ ├──┼────────────┼──┼──┤ │ 8 │仿冒Wii Fit 平衡板套件組│1 件│ │ ├──┼────────────┼──┼──┤ │ 9 │仿冒Wii Fit 矽膠保護套 │6 個│ │ ├──┼────────────┼──┼──┤ │ 10 │仿冒Wii 搖鈴 │2 個│ │ ├──┼────────────┼──┼──┤ │ 11 │仿冒Wii 手槍 │8 支│ │ ├──┼────────────┼──┼──┤ │ 12 │仿冒Wii 釣竿 │7 支│ │ ├──┼────────────┼──┼──┤ │ 13 │仿冒Wii 鼓具 │19件│ │ ├──┼────────────┼──┼──┤ │ 14 │仿冒NDS 收納包 │18個│ │ ├──┼────────────┼──┼──┤ │ 15 │仿冒NDS 保護殼 │5 個│ │ ├──┼────────────┼──┼──┤ │ 16 │仿冒NDS 矽膠套 │15個│ │ ├──┼────────────┼──┼──┤ │ 17 │仿冒NDS 水晶殼 │12個│ │ ├──┼────────────┼──┼──┤ │ 18 │R4轉接卡 │11個│ │ ├──┼────────────┼──┼──┤ │ 19 │N5轉接卡 │5 個│ │ ├──┼────────────┼──┼──┤ │ 20 │acekard 2 轉接卡 │2 個│ │ ├──┼────────────┼──┼──┤ │ 21 │GEi 轉接卡 │3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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