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陵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
律師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744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姿陵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姿陵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5 樓之慶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慶都公司)負責人李明
忠之妻,自民國83年間起,擔任慶都公司之會計,負責公司
帳務及保管公司帳戶存摺等物品,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
意
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於民國99年8 月間,
擅自將慶都公司存放在其帳戶內之定期存款新臺幣(下同)
50萬元解約後,侵占入己。其另基於侵占犯意,於99年12月
26日晚上某時,自慶都公司攜走如附表所示物品,占為己有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
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在
心證上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
持有他人之
物為成立要件,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之意圖,即欠缺主觀意思要件,自不成立該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姿陵涉有前開
犯行,
無非以被告供述、
告
訴人公司負責人李明忠指訴、公告影本、存證信函影本、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文件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固坦認
於99年8 月5 日曾自慶都公司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萬元至伊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且現仍持有附表編號1 至4 、
6 至8 之物
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涉有業務侵占犯行,辯稱
:99年8 月5 日經過
告訴人公司代表人李明忠同意,自慶都
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內匯出50萬元作為繳納房貸及生活費用使
用,又慶都公司係在83年3 月成立,伊係83年9 月才就職,
伊就職時未跟前任會計交接,故伊從未看過且身邊亦沒有慶
都公司執照
正本。至附表編號1 至4 、6 至8 所示物品係伊
發現李明忠外遇,李明忠惱羞成怒不讓伊去公司上班,換了
公司鑰匙也沒有給付伊資遣費及99年12月份薪水,所以才把
東西留下來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慶都公司登記負責人李明忠為夫妻關係,並自83年間
起即於慶都公司擔任會計,負責登載內帳、處理外帳報稅及
現金帳登入,為在慶都公司從事會計業務之人,其於99年8
月5 日曾自慶都公司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匯款50萬元至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及99年12月底離開慶都公司後,現仍持
有慶都公司所有附表編號1 至4 、6 至8 之物等情,經告訴
人代表人李明忠指訴
綦詳(見100 年度他字第1305號卷第3
頁、第40-42 頁),復有慶都公司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所有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明細等件在卷
可佐(同
上卷第52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卷內),且為被告
坦認
無訛,
堪信屬實。
㈡關於被告自慶都公司上開帳戶匯款50萬元至其上開帳戶乙節
,告訴人代表人李明忠於
偵查中陳稱:50萬元是因為被告說
要貼補家用,將50萬元提領出來作定存,定存利息歸被告所
有,但有口頭說若公司要用錢,要立即返還等語(見100 年
度他字第1305號卷第42頁、第144 頁),雖與被告所辯該50
萬元係告訴人代表人給其貼補家用,根本沒有所謂以定存利
息貼補家用等語不同,然衡諸常情,50萬元定存所生之利息
甚微,且利息需一定時間經過後始會產生,以利息貼補家用
恐緩不濟急,亦無甚實益,佐以告訴人代表人亦於偵查中陳
稱:伊薪水每月8 萬元領出來給被告,拿來支付家用,從98
年底就因為經濟不景氣沒有繼續交給被告等語(同上卷第14
3 頁),可知告訴人代表人李明忠自98年底即未支付被告家
庭生活費用,則告訴人代表人於99年8 月5 日要被告自公司
上開帳戶領取50萬元以支付家用,實合於情理,是應以被告
所辯告訴人代表人係以該50萬元作為貼補家用等情較為可採
。
㈢另參以被告曾為慶都公司之股東乙情,有慶都公司變更登記
表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卷內);慶
都公司於98年11月3 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借貸款項時,除
由代表人李明忠任連帶保
證人外,尚且由被告任連帶保證人
等情,亦經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人李明忠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同上卷第20頁反面),另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授信
往來契約書1 份附卷
可徵(同上卷內)。綜上事證,足徵被
告因係慶都公司登記負責人李明忠之妻,長期擔任慶都公司
會計而執掌公司款項,並處理其與李明忠所組家庭之財務,
顯見被告主觀上認告訴人公司係其與李明忠共同經營之家族
企業,告訴人公司之金錢與其經營者即李明忠、被告個人所
有者並未細分甚明。依此,慶都公司既係因屬李明忠、被告
共同經營之家族公司,故其內部財務管理及劃分不如依循會
計制度之公司嚴謹有序,家族成員對公司營運所需及支用亦
較無規制,甚而告訴人公司之金錢與其經營者即李明忠、被
告個人所有財務並未細分而有相互流通之情,則被告雖持慶
都公司款項用以支付家用,然其為該等行為時,顯係因其前
未將公司財物與個人財物
予以區分下所為,主觀上應無不法
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犯罪認識,自無從徒憑慶都公司與被告
個人在
法律上分屬不同
法人格,遽謂被告持慶都公司款項用
於家庭開銷,即係具有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
㈣再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最高法
院著有47年台上字第1390號判例意旨
可參。被告雖自告訴人
公司離職後,仍保管如附表編號1-4 、6-8 所示之慶都公司
所有存摺帳戶、營利事業登記證、支票、本票等物,並以因
告訴人未支付其資遣費及99年12月份薪資,且告訴人代表人
李明忠更換慶都公司大門門鎖,致伊無從辦理交接等語置辯
,查關於被告自慶都公司離職日期乙節,證人即告訴人代表
人李明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任職日期是到99年12月26
日止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卷第17頁),而依
卷附告訴人代表人李明忠親筆簽名之公告所示,被告係自1
月3 日起經慶都公司開除(見100 年度他字第1305號卷17頁
),證人李明忠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99年12月27日更換公
司大門鎖之遙控密碼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卷
第23頁),則被告自離職日起至開除日止,自無由進入慶都
公司辦理交接事宜無疑,再
參酌證人李明忠亦證稱:慶都公
司還沒有給付被告99年12月份之薪資等語(同上卷第22頁)
,則被告所辯等情實非無據。復如上述,被告持有附表編號
1-4 、5- 8所示公司物品,亦顯係因未將公司財物與個人財
物予以區分下所為,主觀上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犯
罪認識,
縱有所指拒不辦理移交之情形,然被告亦未處分該
等物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亦與侵占罪之
構成要件
有間。至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侵占附表編號5 所示慶都公司執
照正本乙節,則據被告堅決否認曾持有該物,衡情被告已坦
認持有附表編號1-4 、5-8 所示慶都公司物品,殊無理由獨
獨否認持有慶都公司執照正本,是尚無從僅憑告訴人之片面
指證即論斷被告之侵占犯行,況依前述,被告縱持有該物,
主觀上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犯罪認識,即不能以侵
占罪論處。
四、
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前開所舉事證,尚無從使本院形成
被告
乃基於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及侵占
故意而為該等行為之
心證,自無由遽以刑法業務侵占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
任何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業務侵占犯行
,
揆諸首揭法條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 │
├──┼───────────────────────┤
│ 1 │臺灣中小企銀活期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
│ │正本乙式 │
├──┼───────────────────────┤
│ 2 │臺灣中小企銀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
│ │正本乙式 │
├──┼───────────────────────┤
│ 3 │合作金庫活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正 │
│ │本乙式 │
├──┼───────────────────────┤
│ 4 │上海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存摺正本乙式 │
├──┼───────────────────────┤
│ 5 │慶都公司執照正本乙式 │
├──┼───────────────────────┤
│ 6 │慶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乙式 │
├──┼───────────────────────┤
│ 7 │臺灣中小企銀空白支票(票號AY0000000-AY0000000 │
│ │號)正本計15張 │
├──┼───────────────────────┤
│ 8 │臺灣中小企銀空白本票計10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