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祺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海
原 告 優耐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被 告 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宜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違反
著作權法
刑事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及附
件二刑事附帶民事
追加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等被訴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等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非對於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