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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祺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海 原   告 優耐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被   告 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宜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附 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等被訴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等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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