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 告 天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附民被 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之部分,則該部分既經本院爰不另為無罪
諭知在案,其情與諭知
無罪判決相當,自應為相同之處理。是依
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
予以判決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