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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 告 天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附民被 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之部分,則該部分既經本院爰不另為無罪 諭知在案,其情與諭知無罪判決相當,自應為相同之處理。是依 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判決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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