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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天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附民被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 ,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 明文。 二、茲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為由,於本院刑事案 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見智附民卷第1 頁至第4 頁) 。嗣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判決被告 等違反商標法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於102 年2 月26 日判決確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101 年12月28 日判決駁回。惟原告曾於100 年12月1 日具狀聲請本件刑事 部分若為無罪之諭知,則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見同上卷第20頁至第21頁),於首揭規定核 無不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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