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天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附民被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
,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
、商標法、
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
明文。
二、茲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為由,於本院
刑事案
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在卷可查(見智附民卷第1 頁至第4 頁)
。
嗣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判決被告
等違反商標法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並於102 年2 月26
日判決確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101 年12月28
日判決駁回。惟原告曾於100 年12月1 日具狀聲請本件刑事
部分若為無罪之諭知,則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見同上卷第20頁至第21頁),於
首揭規定核
無不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