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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桃交簡字第 39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4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被告陳金良前科 為「陳金良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桃 交簡字第165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5,000元確定;復因酒後 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3155號判決 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民國92年6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交簡字 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1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及犯罪事實欄第 4 、5 行「望昌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旺昌有限公司」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行為人客觀 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 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 當該罪。至於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應依 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之,依目前醫學一致見解,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 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 時高出2 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毫克以上時,將使 駕駛人產生說話含糊、腳步不穩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 般未飲酒時高出7 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 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之行為表現, 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5毫克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 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並認為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即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因該0.55毫克之數值,係經由實際偵測所得之統計值,為 經驗科學上所肯定之客觀實驗數據,是以該數值作為絕對不 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不僅不違反經驗法則,且免舉證之困難 。準此,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應認已 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查被告陳金良於100 年8 月31 日晚間10時30分許飲酒後,於翌(9 月1 日)日凌晨0 時 許,因酒後駕車而為警查獲,並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 每公升0.72毫克,顯然無法安全駕駛,足認其飲酒後已至駕 駛技巧障礙,視覺及行為反應能力減低,而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無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金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查被告有事實及理由欄一 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陳金良有如前述所載之同罪質犯罪科刑紀錄及執 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 認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 薄弱,竟仍不知謹慎,復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72毫克以上之酒醉情況下,駕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顯然 漠視自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與本次犯行並未肇事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於斟酌被告之年齡、學歷、 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後,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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