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智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撤緩偵字第2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宏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
意圖販賣而輸入,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XBOX」商標之電子遊戲機
硬碟貳拾個(含傳輸線肆拾組)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補充為「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1 月上旬
,以電腦通訊方式向中國大陸廣州地區自稱『康先生』之男
子下單,購入仿冒「XBOX」商標之電子遊戲機硬碟20個(含
傳輸線40組),並於98年1 月13日,委託不知情之颿達有限
公司... 」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
載(如附件)。
二、
按輸入或
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陳世宏意圖販賣而輸入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1條第
1 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
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颿達有限公司
代理報關,而輸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應論以間接
正犯。
爰
審酌被告為圖牟利,竟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
品,非但易使民眾對商品品質判斷造成混淆,使商標專用權
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
售損失,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受損,所生危害
非輕,本件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
分,被告竟未履行
緩起訴條件,終致緩起訴處分遭撤銷,難
認其確有悔意,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併考
量該等商品雖甫輸入即被查獲,尚未出售或流入市面,併考
量其所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鉅,及其犯罪之情節、
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無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
資力等節後,
諭
知如主文所示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仿冒
「XBOX」商標之電子遊戲機硬碟20個(含傳輸線20組),均
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輸入之物,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併予
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