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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桃智簡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智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撤緩偵字第2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宏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XBOX」商標之電子遊戲機 硬碟貳拾個(含傳輸線肆拾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補充為「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1 月上旬 ,以電腦通訊方式向中國大陸廣州地區自稱『康先生』之男 子下單,購入仿冒「XBOX」商標之電子遊戲機硬碟20個(含 傳輸線40組),並於98年1 月13日,委託不知情之颿達有限 公司... 」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陳世宏意圖販賣而輸入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1條第 1 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 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颿達有限公司 代理報關,而輸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應論以間接正犯。 爰審酌被告為圖牟利,竟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 品,非但易使民眾對商品品質判斷造成混淆,使商標專用權 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 售損失,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受損,所生危害 非輕,本件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被告竟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終致緩起訴處分遭撤銷,難 認其確有悔意,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 量該等商品雖甫輸入即被查獲,尚未出售或流入市面,併考 量其所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鉅,及其犯罪之情節、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無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 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仿冒 「XBOX」商標之電子遊戲機硬碟20個(含傳輸線20組),均 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輸入之物,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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