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豐湧
選任辯護人 陳焜昇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如附
件)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豐湧業於起訴後之103 年1 月27日死亡,
此有振興醫院醫字第035915號死亡證明書
暨被告之個人戶籍
謄本各1 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矚訴字卷二第162 、166 頁)
,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