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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豐湧 選任辯護人 陳焜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 件)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豐湧業於起訴後之103 年1 月27日死亡, 此有振興醫院醫字第035915號死亡證明書被告之個人戶籍 謄本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矚訴字卷二第162 、166 頁)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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