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耿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10 號,
偵查案
號:100年度偵字第6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贓款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林耿賢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5129、6197、12286 號為職權
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45元,為林耿賢所
有並屬因犯罪所得之物,
業據林耿賢供承在卷,爰依首開法
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耿賢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上午7 時55分許,
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縣○路○ 號3 樓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辦公室內,竊取劉文文所管理之「97年度復康
巴士核銷資料」2 箱(計49冊),得手後其中一箱販賣予不
知情之「榮輝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淑玫,
嗣經警調閱現
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於100 年1 月26日下午3 時40許循線查
獲被告,並扣得被告所得贓款45元,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5 月23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5129、61
97、1228 6號為不起訴處分
等情,有該案號之
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憑。而本件扣
案之贓款45元(保管字號:100 年度保管字第2056號,
扣押
物品清單見100 年度偵字第6197號卷第25頁),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坦承為其所有,並
乃販賣上開竊得物品之所得等語明
確(見同上偵查卷第2 頁背面),足徵扣案之45元確為被告
所有並屬因犯罪所得之物,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