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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36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10 號,偵查案 號:100年度偵字第6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贓款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林耿賢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5129、6197、12286 號為職權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45元,為林耿賢所 有並屬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林耿賢供承在卷,爰依首開法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耿賢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上午7 時55分許, 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縣○路○ 號3 樓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辦公室內,竊取劉文文所管理之「97年度復康 巴士核銷資料」2 箱(計49冊),得手後其中一箱販賣予不 知情之「榮輝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淑玫,嗣經警調閱現 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於100 年1 月26日下午3 時40許循線查 獲被告,並扣得被告所得贓款45元,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5 月23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5129、61 97、1228 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本件扣 案之贓款45元(保管字號:100 年度保管字第2056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0 年度偵字第6197號卷第25頁),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坦承為其所有,並乃販賣上開竊得物品之所得等語明 確(見同上偵查卷第2 頁背面),足徵扣案之45元確為被告 所有並屬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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