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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添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19425 號、99年度偵字第162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添順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添順為設在桃園縣○○鄉○○村○○路○○○ 巷○○號1 樓加 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加棉公司(起訴書誤繕為加綿公司) 】及佑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佑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詎 廖添順為幫助加棉公司及佑良公司逃漏營業稅,竟基於為幫 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延續、反覆之單一犯 意,明知加棉公司與佑良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間實際 上並無交易行為,竟於94年6 月間起至96年2 月間止,自張 立言(本案通緝中)處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作為加棉公司及佑良公司進項憑證,供作進項稅額,幫 助加棉公司先後6 次、佑良公司先後9 次持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而幫助加棉公司及佑良公司分別逃 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995,636 元及6,040,578 元,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 公平性。 二、廖添順為加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加棉公司經辦會計人 員,其明知各該公司會計帳目等業務之處理,均應據實編製 相關憑證及文書,使國家機關得以正確核課稅捐,仍基於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之延續、反覆之單一犯意,明知加 棉公司於94年7 月起至95年1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 三所示公司之事實,竟以加棉公司之名義,多次填製如附表 三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皆詳如 附表三所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充當該等公 司向加棉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該等公司持上揭統 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 營業稅共計1,038,79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三、廖添順為佑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佑良公司經辦會計人 員,而張立言(本案通緝中)則負責保管佑良公司之統一發 票,渠等明知各該公司會計帳目等業務之處理,均應據實編 製相關憑證及文書,使國家機關得以正確核課稅捐,仍基於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之延續、反覆之單一犯意聯絡, 明知佑良公司於94年10月起至96年2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 如附表四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公司之事實,竟以佑良公司之 名義,渠等多次填製如附表四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之會計憑 證即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皆詳如附表四編號2 及 編號3 所示),分別交付如附表四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之公 司,充當該等公司向佑良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該 等公司持上揭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 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4,689,166 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四、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廖添順所犯本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 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所為之自白,被告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或筆 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此外,復查 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 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 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 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 供述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 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具有證 據能力。 ㈢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 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添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頁、第28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共 同被告張立言、證人即佑良公司登記負責人傅志遠、證人即 加棉公司登記負責人廖元鳴、證人即佑良公司及加棉公司登 記負責人廖紫庭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偵34777號卷第452頁、第484頁至485頁、第412 頁 、第478頁背面至第47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偵19 452號卷第116頁、第124頁至第125頁),復有附表五所示證 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 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倘 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 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 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廖添順 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起訴意旨雖記載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2 項、第41條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惟就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法第 43 條 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見本院卷第77頁背面), 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 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 決參照)。本案被告係加棉公司及佑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負責處理該2 公司之帳務,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 95頁),是被告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經辦會計人員, 其填製如附表三、四所示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三及附 表四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之公司,經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用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 方式幫助上開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二、 三所為,均各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張立言負 責保管佑良公司之統一發票,業據證人傅志遠供明在卷(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偵3477號卷第412 頁),是被告 與張立言2 人間,就事實欄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部分,張立言為無身分之人,與具有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 犯罪,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 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 判決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 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 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 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被告如事實欄一多 次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及如事實欄二、三先後多次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 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 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應 僅論以一罪。被告就事實欄二、三部分,係各以一行為犯上 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刑度 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至公訴意旨以被告明知佑良公司自94年10月起至96年2 月止 ,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以佑良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予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葆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葆昌公司) ,總計開立發票73紙,銷售額共為19,003,035元,而認被告 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罪,惟查葆昌公司在上開期間係全部虛銷虛進之「虛設行號 」,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8 月4 日北區國稅審 四字第1000023694號函所附佑良公司涉案期間銷項去路分析 表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訴卷第55頁),則葆昌公司本身 既無從構成逃漏稅犯行,則縱其持被告填製之上開不實發票 ,亦無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被告自亦不構成 幫助他人逃漏稅犯行,然此部分犯嫌與上揭事實三論罪科刑 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被告就本件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二罪 ,其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 ㈥爰審酌被告以虛偽開立發票交付其他公司,以及收取其他公 司所開立之虛偽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加棉公司、佑良公司 及其他公司公司得以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 平性,兼衡本件逃漏營業稅之金額與被告所獲利益,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資 力並不寬裕之生活狀況暨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本件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減 刑基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 之除外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宣告刑期2 分之1 。又被告本件所 犯均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減刑至有期徒 刑6 月以下,依前揭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均應得依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至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8年12月30 日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限制定應執行 之刑未逾6 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於98 年6 月19日以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依修正後刑 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則定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易 科罰金,是此次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前開司法 院釋示法理之明文化,自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問題,本件 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月,雖已逾6 月,仍應逕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就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加棉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 ┌─┬───────────────┬───┬──────┬──────┐ │編│進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進貨金額 │ 稅額合計 │ │號│ │票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 1│寶格份有限公司 │13 │12,001,000元│600,050元 │ ├─┼───────────────┼───┼──────┼──────┤ │ 2│南荃興業有限公司 │2 │7,000,142元 │350,007元 │ ├─┼───────────────┼───┼──────┼──────┤ │ 3│順泰興業有限公司 │2 │6,500,000元 │325,000元 │ ├─┼───────────────┼───┼──────┼──────┤ │ 4│緯呈實業有限公司 │1 │2,000,002元 │100,000元 │ ├─┼───────────────┼───┼──────┼──────┤ │ 5│洛克美企業有限公司 │8 │5,698,250元 │284,916元 │ ├─┼───────────────┼───┼──────┼──────┤ │ 6│立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5 │4,399,000元 │219,950元 │ ├─┼───────────────┼───┼──────┼──────┤ │ 7│佑達雅科技有限公司 │2 │1,601,000元 │80,050元 │ ├─┼───────────────┼───┼──────┼──────┤ │ 8│良翊行 │3 │700,009元 │35,001元 │ ├─┼───────────────┼───┼──────┼──────┤ │ 9│麗碁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1 │13,238元 │662元 │ ├─┼───────────────┼───┼──────┼──────┤ │ │合計 6次 │37 │39,912,641元│1,995,636元 │ └─┴───────────────┴───┴──────┴──────┘ 附表二:佑良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 ┌─┬───────────────┬───┬───────┬──────┐ │編│進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進貨金額 │ 稅額合計 │ │號│ │票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勝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4 │27,000,000元 │1,350,000元 │ ├─┼───────────────┼───┼───────┼──────┤ │ 2│緯呈實業有限公司 │3 │16,000,000元 │800,000元 │ ├─┼───────────────┼───┼───────┼──────┤ │ 3│凱菲實業有限公司 │29 │27,571,530元 │1,378,578元 │ ├─┼───────────────┼───┼───────┼──────┤ │ 4│洛克美企業有限公司 │17 │12,453,163元 │622,660元 │ ├─┼───────────────┼───┼───────┼──────┤ │ 5│春誼堂企業有限公司 │16 │12,000,000元 │600,000元 │ ├─┼───────────────┼───┼───────┼──────┤ │ 6│綺的美實業有限公司 │10 │6,800,000元 │340,000元 │ ├─┼───────────────┼───┼───────┼──────┤ │ 7│裕揚實業有限公司 │2 │3,000,000元 │150,000元 │ ├─┼───────────────┼───┼───────┼──────┤ │ 8│鈺方國際有限公司 │3 │1,276,826元 │63,841元 │ ├─┼───────────────┼───┼───────┼──────┤ │ 9│仕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6 │5,242,500元 │262,125元 │ ├─┼───────────────┼───┼───────┼──────┤ │10│榮樺開發有限公司 │4 │3,666,000元 │183,300元 │ ├─┼───────────────┼───┼───────┼──────┤ │11│雅恆實業有限公司 │4 │3,091,500元 │154,575元 │ ├─┼───────────────┼───┼───────┼──────┤ │12│漢鑫國際有限公司 │3 │2,709,989元 │135,499元 │ ├─┼───────────────┼───┼───────┼──────┤ │ │合計 │117 │120,811,508元 │6,040,578元 │ └─┴───────────────┴───┴───────┴──────┘ 附表三:加棉公司銷項去路明細表 ┌──┬──────────────┬─────────────────────┬─────────────────────┐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明細 │ 提出申報統一發票明細 │ │ │ ├──────┬───────┬──────┼──────┬───────┬──────┤ │ │ │統一發票張數│ 銷貨金額 │ 稅額合計 │統一發票張數│ 銷貨金額 │ 稅額合計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紡站實業有限公司 │13 │7,713,650元 │385,683元 │13 │7,713,650元 │385,683元 │ ├──┼──────────────┼──────┼───────┼──────┼──────┼───────┼──────┤ │ 2 │元氣元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3 │11,657,460元 │582,873元 │13 │11,657,460元 │582,873元 │ ├──┼──────────────┼──────┼───────┼──────┼──────┼───────┼──────┤ │ 3 │鈺方國際有限公司 │3 │1,200,000元 │60,000元 │3 │1,200,000元 │60,000元 │ ├──┼──────────────┼──────┼───────┼──────┼──────┼───────┼──────┤ │ 4 │協榮實業有限公司 │7 │209,718元 │10,485元 │6 │204,718元 │10,235元 │ ├──┼──────────────┼──────┼───────┼──────┼──────┼───────┼──────┤ │ │合計 │36 │20,780,828元 │1,039,041元 │35 │20,775,828元 │1,038,791元 │ ├──┴──────────────┴──────┴───────┴──────┴──────┴───────┴──────┤ │幫助逃漏稅額:1,038,791元 │ └─────────────────────────────────────────────────────────────┘ 附表四:佑良公司銷項去路明細表 ┌──┬──────────────┬─────────────────────┬─────────────────────┬─────────────────┐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明細 │ 提出申報統一發票明細 │ 備 註 │ │ │ ├──────┬───────┬──────┼──────┬───────┬──────┤ │ │ │ │統一發票張數│ 銷貨金額 │ 稅額合計 │統一發票張數│ 銷貨金額 │ 稅額合計 │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葆昌實業有限公司 │73 │19,003,035元 │950,153元 │73 │19,003,035元 │950,153元 │虛設行號,此部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2 │金強有限公司 │67 │22,816,140元 │1,140,807元 │67 │22,816,140元 │1,140,807元 │ │ ├──┼──────────────┼──────┼───────┼──────┼──────┼───────┼──────┼─────────────────┤ │ 3 │富立鴻有限公司 │209 │70,967,038元 │3,548,359元 │209 │70,967,038元 │3,548,359元 │ │ ├──┼──────────────┼──────┼───────┼──────┼──────┼───────┼──────┼─────────────────┤ │ │ │349 │112,786,213元 │5,639,319元 │349 │112,786,213元 │5,639,319元 │ │ ├──┴──────────────┴──────┴───────┴──────┴──────┴───────┴──────┴─────────────────┤ │幫助逃漏稅額:4,689,166元 │ └───────────────────────────────────────────────────────────────────────────────┘ 附表五: ┌───┬────────────┬─────┬────┐ │編 號│ 證 據 │ 所在卷頁 │備 註│ ├───┼────────────┼─────┼────┤ │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板橋地檢97│ │ │ │緝案件【佑良公司94.9-96.│年度他字第│ │ │ │2 】稽查報告 │7284號卷第│ │ │ │ │5 頁至第16│ │ │ │ │頁 │ │ ├───┼────────────┼─────┼────┤ │ 2 │佑良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板橋地檢 │ │ │ │行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7年度他字│ │ │ │ │第7284號卷│ │ │ │ │第21頁至第│ │ │ │ │25頁 │ │ ├───┼────────────┼─────┼────┤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板橋地檢97│ │ │ │94-96 富立鴻公司年綜合所│年度他字第│ │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284號卷第│ │ │ │ │26頁至第27│ │ │ │ │頁 │ │ ├───┼────────────┼─────┼────┤ │ 4 │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佑良公│板橋地檢97│ │ │ │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7頁背面至│ │ │ │ │第28頁背面│ │ ├───┼────────────┼─────┼────┤ │ 5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板橋地檢97│ │ │ │名冊94.6~96.2(佑良公司│年度他字第│ │ │ │- 銷項) │7284號卷第│ │ │ │ │29頁至第42│ │ │ │ │頁 │ │ ├───┼────────────┼─────┼────┤ │ 6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45頁背面至│ │ │ │ │第49頁 │ │ ├───┼────────────┼─────┼────┤ │ 7 │佑良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板橋地檢97│ │ │ │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核准│年度他字第│ │ │ │函等資料 │7284號卷第│ │ │ │ │50頁背面至│ │ │ │ │第62頁 │ │ ├───┼────────────┼─────┼────┤ │ 8 │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板橋地 │ │ │ │詢【佑良公司94~96】 │檢97年度他│ │ │ │ │字第7284號│ │ │ │ │卷第78頁至│ │ │ │ │第78頁背面│ │ ├───┼────────────┼─────┼────┤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板橋地檢97│ │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年度他字第│ │ │ │明細表( 進項來源- 交易對│7284號卷第│ │ │ │象提報查詢)【佑良公司94.│79頁至第84│ │ │ │9~96.2 】 │頁 │ │ ├───┼────────────┼─────┼────┤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板橋地檢97│ │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年度他字第│ │ │ │明細表( 銷項去路- 交易對│7284號卷第│ │ │ │象提報查詢) │84頁背面至│ │ │ │ │第85頁 │ │ ├───┼────────────┼─────┼────┤ │ 11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板橋地檢97│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佑良公│年度他字第│ │ │ │司94~96】 │7284號卷第│ │ │ │ │85頁背面至│ │ │ │ │第86頁 │ │ ├───┼────────────┼─────┼────┤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板橋地檢97│ │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年度他字第│ │ │ │明細表(進項來源)【佑良│7284號卷第│ │ │ │公司94.9~96.2】 │87頁至第88│ │ │ │ │頁背面 │ │ ├───┼────────────┼─────┼────┤ │ 13 │刑事告訴理由狀、訴願書、│板橋地檢97│ │ │ │檢舉書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92頁至第10│ │ │ │ │2頁 │ │ ├───┼────────────┼─────┼────┤ │ 14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板橋地檢97│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佑良公│年度他字第│ │ │ │司94~96】 │7284號卷第│ │ │ │ │120 頁背面│ │ │ │ │至第122頁 │ │ ├───┼────────────┼─────┼────┤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板橋地檢97│ │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年度他字第│ │ │ │明細表(銷項去路)【佑良│7284號卷第│ │ │ │公司94.9-96.2 】 │122 頁背面│ │ │ │ │至第125頁 │ │ ├───┼────────────┼─────┼────┤ │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板橋地檢97│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年度他字第│ │ │ │ (401)【佑良公司】 │7284號卷第│ │ │ │ │129 頁至第│ │ │ │ │132頁 │ │ ├───┼────────────┼─────┼────┤ │ 17 │支付國內費用支票影本、上│板橋地檢97│ │ │ │海商銀儲蓄銀行支票影本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33頁至第 │ │ │ │ │135頁 │ │ ├───┼────────────┼─────┼────┤ │ 18 │佑良企業有限公司委託結匯│板橋地檢97│ │ │ │大陸廠商進口服飾貨款明細│年度他字第│ │ │ │表 │7284號卷第│ │ │ │ │136 頁至第│ │ │ │ │138頁 │ │ ├───┼────────────┼─────┼────┤ │ 19 │統一發票影本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39 頁至第│ │ │ │ │142頁 │ │ ├───┼────────────┼─────┼────┤ │ 2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板橋地檢97│ │ │ │證明書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43 頁、第│ │ │ │ │148 頁至第│ │ │ │ │149頁 │ │ ├───┼────────────┼─────┼────┤ │ 21 │葆昌公司上海商銀存摺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56 頁至第│ │ │ │ │161頁 │ │ ├───┼────────────┼─────┼────┤ │ 22 │統一發票影本(佑良公司開│板橋地檢97│ │ │ │立予葆昌實業)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39 頁至第│ │ │ │ │142 頁、第│ │ │ │ │144 頁至 │ │ │ │ │第146 頁、│ │ │ │ │第149 頁至│ │ │ │ │第157頁 │ │ ├───┼────────────┼─────┼────┤ │ 23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板橋地檢97│ │ │ │ (401) (葆昌實業)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42 背面、│ │ │ │ │第147 頁、│ │ │ │ │第155 頁 │ │ ├───┼────────────┼─────┼────┤ │ 24 │起訴書附表之公司有進貨│板橋地檢 │ │ │ │事實、予以補稅資料 │97年度他字│ │ │ │ │第7284號卷│ │ │ │ │第162 頁至│ │ │ │ │第179頁 │ │ ├───┼────────────┼─────┼────┤ │ 2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板橋地檢97│ │ │ │函、佑良公司00000000000 │年度他字第│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7284號卷第│ │ │ │ │180 頁至第│ │ │ │ │186頁 │ │ ├───┼────────────┼─────┼────┤ │ 26 │說明書、板信商業銀行匯出│板橋地檢97│ │ │ │匯款申請書、訂購單等(金│年度他字第│ │ │ │強公司) │7284號卷第│ │ │ │ │186 頁背面│ │ │ │ │至第192 頁│ │ │ │ │、第224 頁│ │ │ │ │至第227頁 │ │ ├───┼────────────┼─────┼────┤ │ 27 │統一發票影本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193 頁至 │ │ │ │ │第227頁 │ │ ├───┼────────────┼─────┼────┤ │ 28 │佑良進貨資金流程(浩恩股│板橋地檢97│ │ │ │份有限公司)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29 頁至第│ │ │ │ │246頁背面 │ │ ├───┼────────────┼─────┼────┤ │ 29 │統一發票影本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30 頁至第│ │ │ │ │231 頁、第│ │ │ │ │247頁 │ │ ├───┼────────────┼─────┼────┤ │ 30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板橋地檢 │ │ │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97年度他字│ │ │ │ │第7284號卷│ │ │ │ │第232 頁至│ │ │ │ │第233 頁、│ │ │ │ │第248頁 │ │ ├───┼────────────┼─────┼────┤ │ 31 │出貨單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34 頁至第│ │ │ │ │238頁 │ │ ├───┼────────────┼─────┼────┤ │ 32 │第一銀行活期存款存摺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39 頁至第│ │ │ │ │243頁 │ │ ├───┼────────────┼─────┼────┤ │ 33 │買賣合約書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44 頁至第│ │ │ │ │246頁 │ │ ├───┼────────────┼─────┼────┤ │ 34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函、│板橋地檢97│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年度他字第│ │ │ │表(佑良公司,帳號022530│7284號卷第│ │ │ │00000000) │249 頁至第│ │ │ │ │250頁 │ │ ├───┼────────────┼─────┼────┤ │ 3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板橋地檢97│ │ │ │公司大園分行函、活期性存│年度他字第│ │ │ │款歷史明細查詢(加棉公司│7284號卷第│ │ │ │) │251 頁至第│ │ │ │ │252頁 │ │ ├───┼────────────┼─────┼────┤ │ 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3 │板橋地檢97│ │ │ │月12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一│年度他字第│ │ │ │字第0970206688號函暨所附│7284號卷第│ │ │ │資料 │253 頁至第│ │ │ │ │258頁 │ │ ├───┼────────────┼─────┼────┤ │ 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板橋地檢97│ │ │ │局97年2 月4 日財北國稅大│年度他字第│ │ │ │安營業字第0970201527號函│7284號第25│ │ │ │ │9頁 │ │ ├───┼────────────┼─────┼────┤ │ 38 │獎金總表、轉帳列表(元氣│板橋地檢97│ │ │ │元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60 頁至第│ │ │ │ │261 頁、第│ │ │ │ │264 頁至第│ │ │ │ │266 頁、第│ │ │ │ │268 頁、第│ │ │ │ │270 頁、第│ │ │ │ │27 2頁、第│ │ │ │ │274頁 、第│ │ │ │ │276 頁、 │ │ │ │ │第278頁 、│ │ │ │ │第280頁 、│ │ │ │ │第281頁 、│ │ │ │ │第282 │ │ ├───┼────────────┼─────┼────┤ │ 39 │統一發票影本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 │ │ │ │ │第262 頁 │ │ │ │ │至第263 頁│ │ │ │ │、第267 頁│ │ │ │ │、第269 頁│ │ │ │ │、第271 頁│ │ │ │ │、第273 頁│ │ │ │ │、第275 頁│ │ │ │ │、第277 頁│ │ │ │ │、第279 頁│ │ │ │ │、第281 頁│ │ │ │ │、第282背 │ │ │ │ │面 │ │ ├───┼────────────┼─────┼────┤ │ 4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板橋地檢97│ │ │ │徵所97年2 月13日財北國稅│年度他字第│ │ │ │內湖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7284號卷第│ │ │ │號函暨所附資料 │283 頁至第│ │ │ │ │286頁 │ │ ├───┼────────────┼─────┼────┤ │ 41 │統一發票影本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287頁 │ │ ├───┼────────────┼─────┼────┤ │ 4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板橋地檢 │ │ │ │公司、觀音分行函、活期性│97年度他字│ │ │ │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佑良公│第7284號卷│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第288 頁至│ │ │ │ │第292頁 │ │ ├───┼────────────┼─────┼────┤ │ 4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板橋地檢97│ │ │ │徵所97年3 月28日財北國稅│年度他字第│ │ │ │內湖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7284號卷第│ │ │ │號函暨所附資料 │293 頁至第│ │ │ │ │301頁 │ │ ├───┼────────────┼─────┼────┤ │ 44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函、│板橋地檢97│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年度他字第│ │ │ │表(佑良公司,帳號241970│7284號卷第│ │ │ │030562) │301 頁至第│ │ │ │ │302頁 │ │ ├───┼────────────┼─────┼────┤ │ 45 │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函、│板橋地檢97│ │ │ │賣匯交易憑證(佑良公司,│年度他字第│ │ │ │帳號000000000000) │7284號卷第│ │ │ │ │302 頁背面│ │ │ │ │至第312頁 │ │ ├───┼────────────┼─────┼────┤ │ 46 │統一發票影本(富立鴻有限│板橋地檢97│ │ │ │公司)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313頁 至第│ │ │ │ │331 頁 │ │ ├───┼────────────┼─────┼────┤ │ 4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板橋地檢97│ │ │ │北縣分局97年2 月25日北區│年度他字第│ │ │ │國稅北縣三字第0000000000│7284號卷第│ │ │ │號函暨所附資料 │332頁至第 │ │ │ │ │335頁 │ │ ├───┼────────────┼─────┼────┤ │ 4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板橋地檢97│ │ │ │園縣分局97年3 月3 日北區│年度他字第│ │ │ │國稅桃縣三字第0000000000│7284號卷第│ │ │ │號函暨所資料 │336 頁至第│ │ │ │ │350頁 │ │ ├───┼────────────┼─────┼────┤ │ 49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函、│板橋地檢97│ │ │ │金鎮實業、麗豐園與佑良交│年度他字第│ │ │ │易資料(金鎮實業有限公司│7284號卷第│ │ │ │、麗豐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351 頁至第│ │ │ │公司) │372頁 │ │ ├───┼────────────┼─────┼────┤ │ 50 │金鎮實業與佑良公司進貨交│板橋地檢97│ │ │ │易資料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376 頁至第│ │ │ │ │413頁 │ │ ├───┼────────────┼─────┼────┤ │ 51 │麗豐園與佑良公司交易資料│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419 頁至第│ │ │ │ │430頁 │ │ ├───┼────────────┼─────┼────┤ │ 52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函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372頁背面 │ │ ├───┼────────────┼─────┼────┤ │ 53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板橋地檢97│ │ │ │表(佑良公司,帳號:1491│年度他字第│ │ │ │00000000) │7284號卷第│ │ │ │ │373 頁至第│ │ │ │ │374頁 │ │ ├───┼────────────┼─────┼────┤ │ 5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板橋地檢97│ │ │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年度他字第│ │ │ │清單(關係人高麗鈴) │7284號卷第│ │ │ │ │417頁 │ │ ├───┼────────────┼─────┼────┤ │ 5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板橋地檢97│ │ │ │中市分局函、龍龍龍與佑良│年度他字第│ │ │ │公司交易資料(龍龍龍實業│7284號卷第│ │ │ │有限公司) │433頁 │ │ ├───┼────────────┼─────┼────┤ │ 5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板橋地檢97│ │ │ │業人佑良公司94.2-96.6 進│年度他字第│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7284號卷第│ │ │ │銷項去路) │439 頁至第│ │ │ │ │441頁 │ │ ├───┼────────────┼─────┼────┤ │ 57 │留抵稅額明細線上查詢作業│板橋地檢97│ │ │ │(佑良公司)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441頁背面 │ │ ├───┼────────────┼─────┼────┤ │ 58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板橋地檢97│ │ │ │(彙總)(佑良公司) │年度他字第│ │ │ │ │7284號卷第│ │ │ │ │442 頁至第│ │ │ │ │446頁 │ │ ├───┼────────────┼─────┼────┤ │ 59 │進口報單、委外加工貨物用│板橋地檢97│ │ │ │料清表 │年度偵字第│ │ │ │ │34777 號卷│ │ │ │ │第4 頁至 │ │ │ │ │第226頁 、│ │ │ │ │第251 頁 │ │ │ │ │至第353 頁│ │ │ │ │、第373 頁│ │ │ │ │至第387 頁│ │ │ │ │、第389 頁│ │ │ │ │至第394 頁│ │ │ │ │、第409頁 │ │ ├───┼────────────┼─────┼────┤ │ 60 │出口報單 │板橋地檢97│ │ │ │ │年度偵字第│ │ │ │ │34777 號卷│ │ │ │ │第227 頁 │ │ │ │ │至第250 頁│ │ │ │ │、第354 頁│ │ │ │ │至第372 頁│ │ │ │ │、第388 頁│ │ │ │ │、第395 頁│ │ │ │ │至第408頁 │ │ ├───┼────────────┼─────┼────┤ │ 61 │佑良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板橋地檢 │ │ │ │不實進項發票明細表 │97年度偵字│ │ │ │ │第34777 號│ │ │ │ │卷第487 頁│ │ │ │ │至第492頁 │ │ ├───┼────────────┼─────┼────┤ │ 6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板橋地檢98│ │ │ │緝案件稽查報告【加棉公司│年度他字第│ │ │ │94.5-95.12】 │1165號卷第│ │ │ │ │5 頁至第13│ │ │ │ │頁 │ │ ├───┼────────────┼─────┼────┤ │ 63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板橋地檢 │ │ │ │名冊(【加棉公司】銷項)│98年度他字│ │ │ │ │第1165號卷│ │ │ │ │第13頁背面│ │ │ │ │至第15頁 │ │ ├───┼────────────┼─────┼────┤ │ 64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板橋地檢98│ │ │ │清單【加棉公司94.1-96.6 │年度他字第│ │ │ │】(銷項) │1165號卷 │ │ │ │ │第15頁背面│ │ │ │ │至第20頁、│ │ │ │ │第42頁背面│ │ │ │ │至第48頁 │ │ ├───┼────────────┼─────┼────┤ │ 6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板橋地檢 │ │ │ │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98年度他字│ │ │ │ │第1165號卷│ │ │ │ │第20頁背面│ │ │ │ │至第21頁背│ │ │ │ │面 │ │ ├───┼────────────┼─────┼────┤ │ 66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加│板橋地檢98│ │ │ │棉公司設立、歷次變更登記│年度他字第│ │ │ │表、章程 │1165號卷第│ │ │ │ │30頁至第42│ │ │ │ │頁、第49頁│ │ │ │ │至第53頁 │ │ ├───┼────────────┼─────┼────┤ │ 67 │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板橋地檢98│ │ │ │詢【加棉公司94-96 】 │年度他字第│ │ │ │ │1165號卷第│ │ │ │ │67頁背面 │ │ ├───┼────────────┼─────┼────┤ │ 68 │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板橋地檢98│ │ │ │細查詢、列印 │年度他字第│ │ │ │ │1165號卷第│ │ │ │ │69頁至第 │ │ │ │ │70頁 │ │ ├───┼────────────┼─────┼────┤ │ 6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板橋地檢98│ │ │ │業人96.1-96.12進銷交易對│年度他字第│ │ │ │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1165號卷第│ │ │ │交易對象提報查詢) ) │71頁至第76│ │ │ │ │頁背面 │ │ ├───┼────────────┼─────┼────┤ │ 70 │職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板橋地檢98│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加棉公│年度他字第│ │ │ │司94-95】 │1165號卷第│ │ │ │ │77頁 │ │ ├───┼────────────┼─────┼────┤ │ 7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板橋地檢98│ │ │ │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年度他字第│ │ │ │表(進項來源)【加棉公司│1165號卷第│ │ │ │94.5-95.12】 │78頁背面至│ │ │ │ │第80頁 │ │ ├───┼────────────┼─────┼────┤ │ 72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板橋地檢98│ │ │ │路明細排行前50名【加棉公│年度他字第│ │ │ │司94-95】 │1165號卷第│ │ │ │ │91頁 │ │ ├───┼────────────┼─────┼────┤ │ 7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板橋地檢98│ │ │ │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年度他字第│ │ │ │表(銷項去路)【加棉公司│1165號卷第│ │ │ │94.5-95-12】 │93頁至第95│ │ │ │ │頁背面 │ │ ├───┼────────────┼─────┼────┤ │ 7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板橋地檢98│ │ │ │公司大園分行函、活期性存│年度他字第│ │ │ │款歷史明細查詢、開戶資料│1165號卷第│ │ │ │【加棉公司】 │102 頁至第│ │ │ │ │108頁 │ │ ├───┼────────────┼─────┼────┤ │ 75 │蘋果日報剪報等資料 │板橋地檢98│ │ │ │ │年度他字第│ │ │ │ │1165號卷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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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99年度偵字│ │ │ │0 年3月16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625號卷│ │ │ │0000000000D 號函暨所附資│第53頁至第│ │ │ │料 │54頁 │ │ ├───┼────────────┼─────┼────┤ │ 9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99年度偵字│ │ │ │局裁處書、說明書(丸虹企│第1625號卷│ │ │ │業有限公司) │第54頁背面│ │ │ │ │至第55頁 │ │ ├───┼────────────┼─────┼────┤ │ 9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99年度偵字│ │ │ │北縣分局98年4 月7 日北區│第1625號卷│ │ │ │國稅北縣三字第0000000000│第57頁 │ │ │ │號函暨所附資料 │ │ │ ├───┼────────────┼─────┼────┤ │ 9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99年度偵字│ │ │ │北縣分局98年4 月7 日北區│第1625號卷│ │ │ │國稅北縣三字第0000000000│第57頁背面│ │ │ │號函暨所附資料 │ │ │ ├───┼────────────┼─────┼────┤ │10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99年度偵字│ │ │ │莊稽徵所97年10月21日北區│第1625號卷│ │ │ │國稅新莊三字第000000000 │第58頁 │ │ │ │號函暨所附資料 │ │ │ ├───┼────────────┼─────┼────┤ │10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99年度偵字│ │ │ │園縣分局營業稅查核報告(│第1625號卷│ │ │ │台灣田畑股份有限公司) │第59頁 │ │ ├───┼────────────┼─────┼────┤ │10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99年度偵字│ │ │ │園縣分局裁處書 │第1625號卷│ │ │ │ │第60頁 │ │ ├───┼────────────┼─────┼────┤ │10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99年度偵字│ │ │ │莊稽徵所100 年3 月23日北│第1625號卷│ │ │ │區國稅新裝三字第00000000│第65頁至第│ │ │ │29號函暨所附資料 │69頁 │ │ ├───┼────────────┼─────┼────┤ │10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99年度偵字│ │ │ │局100 年4 月1 日財北國稅│第1625號卷│ │ │ │松山營業字第1000005525號│第70頁 │ │ │ │函暨所附資料 │ │ │ ├───┼────────────┼─────┼────┤ │1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99年度偵字│ │ │ │局100 年4 月1 日財北國稅│第1625號卷│ │ │ │大安營業字第1000004254號│第71頁至第│ │ │ │函暨所附資料 │72頁 │ │ ├───┼────────────┼─────┼────┤ │1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99年度偵字│ │ │ │徵所100 年4 月1 日財北國│第1625號第│ │ │ │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0000000│73頁至第76│ │ │ │84號函暨所附資料 │頁 │ │ ├───┼────────────┼─────┼────┤ │10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99年度偵字│ │ │ │智稽徵所100 年4 月12日中│第1625號卷│ │ │ │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0000000│第77頁 │ │ │ │13號函暨所附資料 │ │ │ ├───┼────────────┼─────┼────┤ │1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100 年度審│ │ │ │100 年8 月4 日北區國稅審│訴字第1403│ │ │ │四字第1000023694號函暨所│號卷第39頁│ │ │ │附資料 │至第47頁(│ │ │ │ │第48頁至第│ │ │ │ │55頁重複)│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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