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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3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永榮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強 被   告 程素燕 選任辯護人 桂大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訴字第746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素燕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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