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永榮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強
被 告 程素燕
選任辯護人 桂大正
律師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訴字第746 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素燕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