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慶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忠
被 告 陳姿陵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姿陵被訴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侵占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