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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慶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忠 被   告 陳姿陵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姿陵被訴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侵占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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