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王葉英花
王建國
王亞國
王定國
被 告 吳鈴瑱
上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羅文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吳鈴瑱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鈴瑱被訴過失傷害王銘部分,
刑事案件業
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
諭知
不另為
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