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蘇俊龍
訴訟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
被 告 PUNNO 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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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兆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220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220 號被告被訴肇事遺棄
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