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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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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李承翰 被  告  呂學樺       新鴻舞台結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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