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添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220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添貴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 號1 樓「誌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誌豐公司)之
經理,實際負責誌豐公司之營運,楊溫心妹(
另案偵辦中)
則係誌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誌豐公司經營汽車零件製造加
工等業務,楊添貴係從事業務之人。誌豐公司自民國100 年
5 月起僱用鄧清慧擔任公司之衝床機操作員,被告負責汽車
0件加工之業務,本應注意操作員操作衝床機器應防止機械
、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
,而「誌豐公司」使用之上開機械係以動力驅動方式裁斷材
料製成成品之動力衝剪機械,應設感應式安全裝置,並應對
員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且衝剪機械具有雙手操作更
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
開關者,均應設置安全護圍或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發生危
險,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護圍或其他安全裝置,致鄧清慧於 100
年12月21日,在誌豐公司位於桃園縣新屋鄉○○村00000
00 號之工廠內,從事衝床作業時,不慎踏及腳踏式操作之
操作切換開關,致機械上模突然下降切傷鄧清慧之左右手第
1 指至第3 指,因而受有雙側手掌壓砸傷併第1 至第3 指外
傷性截肢及雙側掌骨開放性骨折併軟組織缺損之
重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
重傷害罪
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鄧清慧告訴被告楊添貴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
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
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