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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易字第 2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靖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1 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靖雯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凌晨5 時 20分許,與男友一同投宿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 愛多頂級會館股份有限公司」之623 號房。於同日某時許 ,被告因不慎將嘴唇手術縫合線勾破導致傷口大量出血後, 雖可預見其出血情形若未就醫立即處理,將導致血液污損房 間內之羽絨棉被、羽絨枕頭、羽絨被套、枕頭套、床單、保 潔墊、床墊上墊等寢具,竟仍基於縱令毀損亦不違反其本意 之毀損犯意而逕自入睡,致上開寢具果因被告之傷口大量出 血而遭污損,致令不使用。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愛多頂級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靖 雯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 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 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 錄查詢表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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