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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易字第 4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340 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朝君竊盜,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朝君原任職於受「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士 盟公司)委託載運貨品之「萬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里 公司),擔任貨運司機,負責收送金士盟公司托運之書籍。 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分別於100 年9 月10日、9 月18日、9 月23日、9 月26日 、9 月28日某時,在址設桃園縣○○鄉○○路○○號之金士盟 公司廠區內,趁廠區人員疏於注意之際,以該廠區內之油壓 車將已綑綁好置於棧板上如附表所示之待退貨件運送至其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貨車後方之升降門後推入 車內,以此方式共竊取5 次棧板之貨件,並分別載運至不知 情之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之三合一資源回收場 、桃園縣○○鄉○○路730 之1 號之鑫櫃資源回收場及新北 市○○區○○路86之1 號之資源回收場銷贓,賣得共約新臺 幣(下同)1 萬元之價金。因如附表所示之供應商因未收 到退貨物件而向金士盟公司反應,經金士盟公司清查後告知 萬里公司並調閱上開租賃小貨車於100 年9 月28日至9 月30 日車輛行駛路線之衛星定位資料,發覺林朝君偏離平日行駛 路線,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朝君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㈡告訴代理人陳信中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指訴;證人宮台雲、陳彥夆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廠簽核表(退貨箱單總表)、告 訴代理人庭呈遺失品Q 單號統計各1 份及資源回收場照片7 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5 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利用職務之便不法取得 他人之物,實屬不該,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 │供應商 │製單日期(即退貨日│待退貨物之價值│ │ │ │期)(均為100 年)│(新臺幣) │ ├───┼────┼─────────┼───────┤ │ 1 │紅螞蟻 │9月1日 │14萬3,157元 │ ├───┼────┼─────────┼───────┤ │ 2 │瑞昇 │9月7日 │11萬2,887元 │ ├───┼────┼─────────┼───────┤ │ 3 │三采 │9月16日 │9萬810元 │ ├───┼────┼─────────┼───────┤ │ 4 │人類 │9月23日 │8萬9,905元 │ ├───┼────┼─────────┼───────┤ │ 5 │人類 │9月23日 │1,477元 │ ├───┼────┼─────────┼───────┤ │ 6 │千華 │9月23日 │8萬7,046元 │ ├───┼────┼─────────┼───────┤ │ 7 │錦德 │9月24日 │13萬4,859元 │ ├───┼────┼─────────┼───────┤ │ 8 │允晨 │9月24日 │7萬9,897元 │ ├───┼────┼─────────┼───────┤ │ 9 │大和 │9月26日 │10萬5,885元 │ ├───┼────┼─────────┼───────┤ │ 10 │昇陽 │9月27日 │5,940元 │ ├───┼────┼─────────┼───────┤ │ 11 │彙通 │9月29日 │8萬2,977元 │ ├───┴────┴─────────┴───────┤ │ 合 計:93萬4,8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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