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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易字第 7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審易字第715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麗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38 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游麗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游麗娟自民國89年起任職於址設桃園縣○○鎮○○路○○○○號 源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昱加油站),並自93年起 在該加油站擔任會計一職,負責掌管零用金及應收帳款業務 ,為執行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接續犯意,於97年2 月3 日起至同年8 月11日止,接 續將如附表所示客戶應給付源昱加油站之應收帳款及零用金 共新臺幣(下同)224 萬1614元侵占入己。嗣游麗娟於97年 9 月8 日無故離職,源昱加油站盤點站內零用金,發現短少 3 萬元,並與客戶核對應收款項後察覺附表所示之應收款項 均已繳納卻未入帳,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游麗娟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蘇黃清於警詢之供述、證人邱施嘉、蘇文松、張金頓 、黃文洲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源昱加油站站長蘇文松、加油站客戶陳森光、黃義隆、廖 協和、張金頓、百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聰明、吳 萬成、江光熙、鄭上仁、簡義寬、黃光洲、陳嚴簽名書立 之證明書影本合計14紙。 三、查被告游麗娟自93年間起即在源昱加油站擔任會計一職,負 責掌管零用金及應收帳款業務,業據其供明在卷,為執行業 務之人,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 侵占罪。其於上開任職期間所為數次業務侵占行為,具有時 空密接關係,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 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素行並無不良,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竟利用其任職 源昱加油站擔任會計職務之便,為支付其個人卡債、貸款, 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之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侵占金額高達2,241,614 元,犯罪所生危害甚鉅,犯 後雖坦承侵占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清 償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曾姿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 ├────────────┼─────────────┤ │源昱加油站零用金 │ 3萬元 │ ├────────────┼─────────────┤ │陳森光 │ 5萬7020元 │ ├────────────┼─────────────┤ │黃義隆 │ 9949元 │ ├────────────┼─────────────┤ │廖協和 │29萬 521元 │ ├────────────┼─────────────┤ │張金頓 │41萬8222元 │ ├────────────┼─────────────┤ │百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萬6886元 │ ├────────────┼─────────────┤ │林聰明 │ 8萬8285元 │ ├────────────┼─────────────┤ │吳萬成 │20萬元 │ ├────────────┼─────────────┤ │蘇文松、江光熙代收之富邑│ 5萬2950元 │ │交通有限公司 │ │ ├────────────┼─────────────┤ │鄭上仁 │ 9萬元 │ ├────────────┼─────────────┤ │簡義寬 │ 4萬1026元 │ ├────────────┼─────────────┤ │黃光洲 │36萬3780元 │ ├────────────┼─────────────┤ │蘇文松代收之名坊紙業股份│ 8萬2500元 │ │有限公司 │ │ ├────────────┼─────────────┤ │陳嚴 │ 1萬475元 │ ├────────────┼─────────────┤ │ 總計 │224萬16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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