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濬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83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如附件) 。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屬
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憑,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