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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簡字第 1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建龍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700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 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建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侯建龍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 段106 之4 號5 樓「漢達企業社」負責人,而為稅捐稽 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其明知漢達企 業社自97年1 月起至98年8 月止,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 公司、行號,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潘信義(音譯 )」之成年男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統一發 票共50張,總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3,457元,並 持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而行使之,如附表所示 公司、行號即持其中之49張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 額共663,63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侯建龍於本院之自白。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6 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1000020850號函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 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 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 登記申請書、漢達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 、負責人戶籍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2 月 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1007223號函及檢送如附表所示 營業人取具漢達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查處情形及裁 處書影本等。 三、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被告侯建龍係漢達企業社該時之負責人,為稅捐 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竟仍與「潘信 義」共同為上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潘信義」雖無商業負 責人身份,然渠與被告共犯上揭之罪,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 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 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 告於上開所述時間,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各論以一罪。再被 告分別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漢達企業社未實際銷 售貨物予如附表所示公司,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 確性,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 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開 立 之 發 票 銷 售 額 明 細 │提 出 申 報 扣 抵 明 細│營 業 狀 況 │ │ │ ├──┬──────┬─────┼──┬──────┬─────┤ │ │ │ │發票│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張數│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鴻發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8│ 2,599,525元│ 129,977元│ 8│ 2,599,525元│ 129,977元│營業中 │ ├──┼──────────┼──┼──────┼─────┼──┼──────┼─────┼──────┤ │ 2 │堡翔企業有限公司 │ 2│ 63,364元│ 3,169元│ 1│ 12,550元│ 628元│營業中 │ ├──┼──────────┼──┼──────┼─────┼──┼──────┼─────┼──────┤ │ 3 │中國山角股份有限公司│ 2│ 66,346元│ 3,317元│ 2│ 66,346元│ 3,317元│營業中 │ ├──┼──────────┼──┼──────┼─────┼──┼──────┼─────┼──────┤ │ 4 │茂勝工業社 │ 4│ 512,900元│ 25,645元│ 4│ 512,900元│ 25,645元│申請停業 │ ├──┼──────────┼──┼──────┼─────┼──┼──────┼─────┼──────┤ │ 5 │佳鎂機械有限公司 │ 6│ 39,070元│ 1,954元│ 6│ 39,070元│ 1,954元│營業中 │ ├──┼──────────┼──┼──────┼─────┼──┼──────┼─────┼──────┤ │ 6 │峻明機械有限公司 │ 15│ 3,752,810元│ 187,642元│ 15│ 3,752,810元│ 187,642元│營業中 │ ├──┼──────────┼──┼──────┼─────┼──┼──────┼─────┼──────┤ │ 7 │立赫開發有限公司 │ 1│ 622,000元│ 31,100元│ 1│ 622,000元│ 31,100元│營業中 │ ├──┼──────────┼──┼──────┼─────┼──┼──────┼─────┼──────┤ │ 8 │立赫貿易有限公司 │ 2│ 1,556,000元│ 77,800元│ 2│ 1,556,000元│ 77,800元│營業中 │ ├──┼──────────┼──┼──────┼─────┼──┼──────┼─────┼──────┤ │ 9 │立赫國際有限公司 │ 2│ 1,668,000元│ 83,400元│ 2│ 1,668,000元│ 83,400元│申請合併註銷│ ├──┼──────────┼──┼──────┼─────┼──┼──────┼─────┼──────┤ │ 10 │保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 2,160,000元│ 108,000元│ 3│ 2,160,000元│ 108,000元│申請合併註銷│ ├──┼──────────┼──┼──────┼─────┼──┼──────┼─────┼──────┤ │ 11 │賀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 15,000元│ 750元│ 1│ 15,000元│ 750元│擅自歇業他遷│ │ │ │ │ │ │ │ │ │不明 │ ├──┼──────────┼──┼──────┼─────┼──┼──────┼─────┼──────┤ │ 12 │吉宏益精密科技股份有│ 1│ 12,000元│ 600元│ 1│ 12,000元│ 600元│營業中 │ │ │限公司 │ │ │ │ │ │ │ │ ├──┼──────────┼──┼──────┼─────┼──┼──────┼─────┼──────┤ │ 13 │創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 256,460元│ 12,823元│ 3│ 256,460元│ 12,823元│營業中 │ ├──┼──────────┼──┼──────┼─────┼──┼──────┼─────┼──────┤ │總計│ │ 50 │13,323,475元│ 666,177元│ 49│13,272,661元│ 663,63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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