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海翔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500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
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3所示之
宣告刑,各該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應
沒收之物欄所示
之物,均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一百年九月六日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
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名欄偽造之「丙○○」署名共貳枚、花旗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kevi
n 」署名壹枚、附表二編號1 至8 、12、13、15、17至31、33至
42所示簽帳單上偽造「kevin 」署名共叁拾玖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5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甫於100 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下
列附表二編號1 至23所示各該日期,尚不構成
累犯)。緣其
與丙○○為朋友關係,於100 年9 月間,丙○○因見其需錢
孔急,遂提供個人之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並同
意為其擔任貸款保
證人。
詎乙○○雖明知丙○○未曾授權其
得以在擔保貸款以外之其他用途上使用前開證件資料,竟仍
生歹念,於100 年9 月6 日,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
造並行使偽造
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丙○○之授權
同意,逕在花旗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丙○○」而偽造完成該張信用卡申請書,表示「丙○
○」本人向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意思,併檢附上開丙○○之
身分證、駕照等影本資料,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向花旗銀
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使該銀行
陷於錯誤,誤信申請人
為丙○○本人且有還款意願,因此核發卡號0000-0000-0000
-0000 號之信用卡乙張,並郵寄至乙○○於前開申請書上所
填載之桃園縣○○鄉○○路○○○○○○號14樓租屋處地址,
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1 枚得逞。
二、而乙○○於詐得該枚信用卡後,隨即另行基於偽造並行使偽
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在上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
偽造「kevin 」署名1 枚,用以表示「kevin 」即係丙○○
在該信用卡之簽名,而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得有權使用該信
用卡,繼而先後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 至42所示之商店,持前
揭信用卡而以丙○○之名義刷卡消費,且除附表二編號9 、
10、11、14、16、32外,其餘均由乙○○偽造「kevin 」之
署名各1 枚於附表二所示各該編號之簽帳單上,確認如附表
二所示之各次消費金額後,連同其上偽簽有「kevin 」署押
之信用卡1 枚,同時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之,致使
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丙○○本人刷卡消費而陷於錯誤,
以致分別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42所示特約商店之財物(消
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8,386 元),
足以生損害於
丙○○、特約商店或發卡銀行核卡或管理刷卡消費資料之正
確性。
嗣丙○○屢屢接獲花旗銀行信用卡推銷活動之通知,
察覺有異,經查詢後始知其身分遭冒用申請信用卡而報警處
理,因而循線得知上情。
三、案經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
訊據被告乙○○對上開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見基檢卷第4
頁、丁○卷第7 至8 頁、本院卷第22頁、101 年5 月1 日簡
式審判筆錄第4 頁),核與證人丙○○於警詢時指訴遭冒辦
信用卡後盜刷情節一致(見基檢卷第10至11頁、丁○卷第8
頁),並與花旗銀行公司調查人員甲○○於警詢時證稱被告
如何冒用
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內容相符(見基檢卷第8 至
9 頁、丁○卷第8 至9 頁),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丙○
○之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信用卡帳單(以上見基檢卷第
15、16、17、18、20至27頁)、還款協議書、花旗銀行提出
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自100 年9 月21日起
至12月19日為止之刷卡交易記錄明細(以上見丁○卷第10
頁、第17至20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1 年10月26日(101) 台消企字第0870號函附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12、13、15、17至31、33至42所示之刷卡簽帳單等在
卷
可稽(以上見本院卷第26至67頁),
堪認被告上開
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
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
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
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而信用卡簽帳單,係
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
將存根聯取回,再將之交與收單機構存查,資以向發卡銀行
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
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
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
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屬
私文書,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行使私
文書之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91年度
台上字第2550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
參照),
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乙○○明知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大膽冒用其名
義,偽簽信用卡申請書而向花旗銀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致
該銀行陷於錯誤,因而詐得信用卡後,先在該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姓名欄偽簽對外足以表示為被害人丙○○之英文姓名「
kevin 」,又持該信用卡於刷卡消費時偽簽「kevin 」之英
文姓名藉以偽造各該簽帳單,復交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加以行
使,以此
詐術令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誤信其為丙○○本
人而交付等額財物,致使詐欺得逞,足以生損害於丙○○、
特約商店或發卡銀行核卡或管理刷卡消費資料之正確性。是
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
簽丙○○之署名,各係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
及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各次刷卡時
同時提示偽造之信用卡及簽單,用以詐騙特約商店之行為,
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信用卡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
簽單部分)及詐欺取財罪,其中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部分為
同種想像競合,至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則為異
種想像競合,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先後
於附表二編號1 至42所示不同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
偽造丙○○之名義,分別向附表二編號1 至42所示之不同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惟其於附表二編號7 、18、20所示交易時間,在同一特約
商店內所為多次刷卡行為,則係以一相同冒名盜刷之目的,
而於密接時間內犯罪,應認係
接續犯,論以一罪已足。被告
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容有未洽,
併此指明。被告有如事實
欄
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
故意再
犯如附表二編號24至42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㈢、爰
審酌被告不思憑藉自己勞力賺取金錢,反而假冒他人名義
盜辦信用卡,並以盜刷之方式詐取財物,擾亂金融交易秩序
,並造成被害人丙○○、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損害,所為
實不足取,參以其
犯後業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並積極清償所
積欠花旗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詐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承認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為警惕。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
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就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上開2 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
,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既均應予
併合處
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尚無
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
罪,併此敘明。
㈣、最後,被告假冒丙○○之身分所申辦詐得之信用卡,難認其
業已取得該信用卡之所有權,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依法無
從為沒收之
諭知。其次,本案遭冒辦信用卡之申請書以及如
附表二所示簽帳單商店留存聯部分,既各已交付發卡銀行或
商家,即非被告所有之物;另外,簽帳單之收執聯部分僅係
犯罪所生之物,亦難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故均不得宣告沒收
。再者,經本院函詢結果,雖並未見有繳回遭被告冒辦信用
卡之紀錄,此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
1 月15日(102) 台消企字第46號函在卷
可憑,但既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信用卡業已滅失,則有關附表一編號
1 所示偽造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名
、編號2 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背面偽造之「kevin 」署名,以及附表二編號1 至8 、12、
13、15、17至31、33至42所示之刷卡簽帳單上偽造之「kevi
n 」署押,自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
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呂綺珍
附表一:被告乙○○所犯各罪及宣告刑度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 名 │ 宣 告 刑 │ 應 沒 收 之 物 │
├──┼─────┼──────┼────────────┼───────────────┤
│ 1 │冒用丙○○│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00 年9 月6 日信用卡申請書上申│
│ │名義申辦信│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請人簽名欄、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
│ │用卡 │ │ │簽名欄偽造之「丙○○」署名共2 │
│ │ │ │ │枚 │
├──┼─────┼──────┼────────────┼───────────────┤
│ 2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署名1 枚 │
├──┼─────┼──────┼────────────┼───────────────┤
│ 3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4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5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4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4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6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5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5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7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6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6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8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7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7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2枚 │
├──┼─────┼──────┼────────────┼───────────────┤
│ 9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8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8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10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二編號9 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evin│
│ │消費 │ │ │」署名1 枚 │
│ │ │ │ │ │
├──┼─────┼──────┼────────────┼───────────────┤
│ 11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二編號10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evin│
│ │消費 │ │ │」署名1 枚 │
│ │ │ │ │ │
├──┼─────┼──────┼────────────┼───────────────┤
│ 12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二編號11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evin│
│ │消費 │ │ │」署名1 枚 │
├──┼─────┼──────┼────────────┼───────────────┤
│ 13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2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2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14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3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署名1 枚 │
├──┼─────┼──────┼────────────┼───────────────┤
│ 15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二編號14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evin│
│ │消費 │ │ │」署名1 枚 │
│ │ │ │ │ │
├──┼─────┼──────┼────────────┼───────────────┤
│ 16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5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5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17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二編號16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evin│
│ │消費 │ │ │」署名1 枚 │
│ │ │ │ │ │
├──┼─────┼──────┼────────────┼───────────────┤
│ 18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7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7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枚 │
├──┼─────┼──────┼────────────┼───────────────┤
│ 19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8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8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2 枚 │
├──┼─────┼──────┼────────────┼───────────────┤
│ 20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19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19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1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0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0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2 枚 │
├──┼─────┼──────┼────────────┼───────────────┤
│ 22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1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1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3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2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2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4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3之│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3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5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4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4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6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5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5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7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6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6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8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7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7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29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8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8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0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29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29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1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0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0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2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1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1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3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二編號32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evin│
│ │消費 │ │算壹日 │」署名1 枚 │
│ │ │ │ │ │
├──┼─────┼──────┼────────────┼───────────────┤
│ 34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3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3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5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4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4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6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5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5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7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6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6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8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7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7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39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8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8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40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39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39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41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40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40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42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41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41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 43 │盜刷如附表│犯行使偽造私│累犯,有期徒刑叁月,如易│⑴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二編號42之│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k│
│ │消費 │ │算壹日 │ evin」署名1 枚 │
│ │ │ │ │⑵附表二編號42所示簽帳單上偽造│
│ │ │ │ │ 「kevin 」署名1 枚 │
└──┴─────┴──────┴────────────┴───────────────┘
附表二:
┌──┬───────┬─────────────┬─────┬──────────┐
│編號│ 交易之時間 │ 特約商店地址、名稱 │刷卡金額 │簽帳單上偽造「kevin │
│ │ │ │(新臺幣)│」署押之數量 │
├──┼───────┼─────────────┼─────┼──────────┤
│ 1 │100年9月21日 │新北市○○區○○路三段 118│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聯新加油站 │ │(本院卷第27頁) │
├──┼───────┼─────────────┼─────┼──────────┤
│ 2 │100年9月21日 │臺北市○○街○段○ 號10樓A │2,76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室,豪伯登有限公司 │ │(本院卷第28頁) │
├──┼───────┼─────────────┼─────┼──────────┤
│ 3 │100年9月22日 │臺北市○○區○○○路○○○ 號│2,529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迪廣-錢櫃林森店 │ │(本院卷第29頁) │
├──┼───────┼─────────────┼─────┼──────────┤
│ 4 │100年9月23日 │桃園縣○○鄉○○村○○路三│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段 718 號,台亞林口第二交 │ │(本院卷第30頁) │
│ │ │流道北站加油站 │ │ │
├──┼───────┼─────────────┼─────┼──────────┤
│ 5 │100年9月23日 │臺北市○○區○○○路○○○ 號│3,863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迪廣-錢櫃林森店 │ │(本院卷第31頁) │
├──┼───────┼─────────────┼─────┼──────────┤
│ 6 │100年9月23日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 │14,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112號,鉅鑫輪胎有限公司 │ │(本院卷第32頁) │
├──┼───────┼─────────────┼─────┼──────────┤
│ 7 │100年9月24日 │臺北市○○區○○路○○號B1,│1,1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大宏餐飲有限公司 │ │(本院卷第33頁) │
│ │ │ ├─────┼──────────┤
│ │ │ │4,4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 │ │(本院卷第34頁) │
├──┼───────┼─────────────┼─────┼──────────┤
│ 8 │100年9月24日 │臺北市○○區○○路○ 號,台│8,98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北君悅大飯店 │ │(本院卷第35頁) │
├──┼───────┼─────────────┼─────┼──────────┤
│ 9 │100年9月25日 │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3,240元 │網路訂購(無簽帳單;│
│ │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1 偵 5003 號卷第 │
│ │ │ │ │17 頁) │
├──┼───────┼─────────────┼─────┼──────────┤
│ 10 │100年9月25日 │臺北市0000○ ○○區○○路 │6,050元 │有消費明細(無簽帳單│
│ │ │468 號,遠傳I-pa │ │;本院卷第36頁) │
├──┼───────┼─────────────┼─────┼──────────┤
│ 11 │100年9月26日 │臺北市○○區○○路○○號14樓│10,980元 │網路訂購(無簽帳單;│
│ │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 │101 偵 5003 號卷第 │
│ │ │ │ │17 頁) │
├──┼───────┼─────────────┼─────┼──────────┤
│ 12 │100年9月29日 │臺北市○○路○段○○○ 號,福│1,18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華大飯店 │ │(本院卷第37頁) │
├──┼───────┼─────────────┼─────┼──────────┤
│ 13 │100年10月1日 │新北市○○區○○○路 ○ 號 │19,262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錢櫃-板橋館前店 │ │(本院卷第38頁) │
├──┼───────┼─────────────┼─────┼──────────┤
│ 14 │100年10月2日 │桃園縣○○鄉○○路 ○○○ 號 │1,203元 │無簽帳單( 101 偵500│
│ │ │,中油-長壽路站 │ │3 號卷第18頁) │
├──┼───────┼─────────────┼─────┼──────────┤
│ 15 │100年10月6日 │臺北市○○區○○○路○段 │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465 號,台灣中油福林站 │ │(本院卷第39頁) │
├──┼───────┼─────────────┼─────┼──────────┤
│ 16 │100年10月6日 │新北市○○區○○路二段 453│3,000元 │無簽帳單(本院卷第40 │
│ │ │號7樓,麗馥企業有限公司 │ │頁) │
├──┼───────┼─────────────┼─────┼──────────┤
│ 17 │100年10月6日 │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 │28,7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盛寶時尚金鑽銀樓 │ │(本院卷第41頁) │
├──┼───────┼─────────────┼─────┼──────────┤
│ 18 │100年10月13日 │臺北市○○區○○路○○○ 號6 │77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樓之5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 │(本院卷第42頁) │
│ │ │公司 │ │ │
│ │ │ ├─────┼──────────┤
│ │ │ │1,063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 │ │(本院卷第43頁) │
│ │ │ │ │ │
├──┼───────┼─────────────┼─────┼──────────┤
│ 19 │100年10月13日 │新北市○○區○○路 ○○○ 號 │1,2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台灣優力-中央加油站 │ │(本院卷第44頁) │
├──┼───────┼─────────────┼─────┼──────────┤
│ 20 │100年10月15日 │臺北市○○區○○路○○號B1,│5,5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大宏餐飲有限公司 │ │(本院卷第45頁) │
│ │ │ ├─────┼──────────┤
│ │ │ │5,5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 │ │(本院卷第46頁) │
├──┼───────┼─────────────┼─────┼──────────┤
│ 21 │100年10月18日 │新北市○○區○○路一段 23 │1,2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台亞新莊化成路加油站 │ │(本院卷第47頁) │
├──┼───────┼─────────────┼─────┼──────────┤
│ 22 │100年10月21日 │桃園縣○○鄉○○村○○路三│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段 718 號,台亞林口第二交 │ │(本院卷第48頁) │
│ │ │流道北站加油站 │ │ │
├──┼───────┼─────────────┼─────┼──────────┤
│ 23 │100年10月25日 │新北市○○區○○路一段 23 │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台亞新莊化成路加油站 │ │(本院卷第49頁) │
├──┼───────┼─────────────┼─────┼──────────┤
│ 24 │100年10月26日 │MANGO TAN │1,27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晚間8時47分 │ │ │(本院卷第50頁) │
├──┼───────┼─────────────┼─────┼──────────┤
│ 25 │100年10月27日 │臺北市○○區○○路○○號,大│5,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春事業有限公司 │ │(本院卷第51頁) │
├──┼───────┼─────────────┼─────┼──────────┤
│ 26 │100年10月29日 │桃園縣○○鄉○○村○○路三│1,2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段 718 號,台亞林口第二交 │ │(本院卷第52頁) │
│ │ │流道北站加油站 │ │ │
├──┼───────┼─────────────┼─────┼──────────┤
│ 27 │100年10月31日 │臺北市○○區○○路○○號,台│2,1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北寒舍艾美酒店 │ │(本院卷第53頁) │
├──┼───────┼─────────────┼─────┼──────────┤
│ 28 │100年11月1日 │桃園縣○○鄉○○路 431 – │767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2 號,屈臣氏-龜山分公司 │ │(本院卷第54頁) │
├──┼───────┼─────────────┼─────┼──────────┤
│ 29 │100年11月2日 │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 │699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1 樓,松下健康生活工房 │ │(本院卷第55頁) │
├──┼───────┼─────────────┼─────┼──────────┤
│ 30 │100年11月2日 │新北市○○區○○路一段 23 │1,2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台亞新莊化成路加油站 │ │(本院卷第56頁) │
├──┼───────┼─────────────┼─────┼──────────┤
│ 31 │100年11月5日 │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 │1,2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台灣優力-日隆加油站 │ │(本院卷第57頁) │
├──┼───────┼─────────────┼─────┼──────────┤
│ 32 │100年11月14日 │臺北市○○區○○路○○號14樓│14,100元 │網路訂購(無簽帳單;│
│ │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 │101 偵 5003 號卷第 │
│ │ │ │ │19 頁) │
├──┼───────┼─────────────┼─────┼──────────┤
│ 33 │100年11月18日 │桃園縣○○鄉○○路○段 350│976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全國加油站(股)公司龜│ │(本院卷第58頁) │
│ │ │山站 │ │ │
├──┼───────┼─────────────┼─────┼──────────┤
│ 34 │100年11月20日 │臺北市○○區○○路二段214 │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中油-中崙站 │ │(本院卷第59頁) │
├──┼───────┼─────────────┼─────┼──────────┤
│ 35 │100年11月22日 │桃園縣○○鄉○○村○○路三│1,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段 167 號,台亞林口第二交 │ │(本院卷第60頁) │
│ │ │流道南站加油站 │ │ │
├──┼───────┼─────────────┼─────┼──────────┤
│ 36 │100年11月22日 │臺北市○○○路○段○○號,錢│5,0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櫃-台北SOGO店 │ │(本院卷第61頁) │
├──┼───────┼─────────────┼─────┼──────────┤
│ 37 │100年11月25日 │臺北市○○○路○○○ 號,欣欣│54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晶華影城 │ │(本院卷第62頁) │
├──┼───────┼─────────────┼─────┼──────────┤
│ 38 │100年11月25日 │桃園縣○○鄉○○路○段 350│976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全國加油站-龜山站 │ │(本院卷第63頁) │
├──┼───────┼─────────────┼─────┼──────────┤
│ 39 │100年11月27日 │桃園縣○○鄉○○路○段 350│39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全國加油站-龜山站 │ │(本院卷第64頁) │
├──┼───────┼─────────────┼─────┼──────────┤
│ 40 │100年12月15日 │新北市○○區○○路一段 23 │500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台亞新莊化成路站 │ │(本院卷第65頁) │
├──┼───────┼─────────────┼─────┼──────────┤
│ 41 │100年12月17日 │臺北市○○區○○路○○號,大│8,305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春事業有限公司 │ │(本院卷第66頁) │
├──┼───────┼─────────────┼─────┼──────────┤
│ 42 │100年12月19日 │桃園縣○○鄉○○路○段 350│683元 │有「kevin」之簽名1枚│
│ │ │號,全國加油站-龜山站 │ │(本院卷第67頁) │
├──┴───────┴─────────────┴─────┼──────────┤
│ 總計:178,386元 │總計:簽名共39枚 │
└──────────────────────────────┴──────────┘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