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偵字第3013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桃智簡字第4 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健
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黃健峰明知附表所示之「
天使的脈動ANGEL BEATS !」等動畫視聽著作,係
告訴人普
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
銷售、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該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詎被告未經該公司同
意或授權,自民國98至99年間某日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
○○街○○號6 樓住處內,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先將附表
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檔案共56個後,再行上傳其向 GOGOBOX
網站申請之會員帳號「stf88888」網路空間內,供不特定人
瀏覽下載而公開傳輸,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
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於第一
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