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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偵字第3013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桃智簡字第4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健 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峰明知附表所示之「 天使的脈動ANGEL BEATS !」等動畫視聽著作,係告訴人普 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 銷售、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該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未經該公司同 意或授權,自民國98至99年間某日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 ○○街○○號6 樓住處內,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先將附表 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檔案共56個後,再行上傳其向 GOGOBOX 網站申請之會員帳號「stf88888」網路空間內,供不特定人 瀏覽下載而公開傳輸,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 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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