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楚崴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世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偵字第12785 號、第18990 號),本院認被告楚崴企業有
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桃智簡
字第91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楚崴企業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楚崴
企業有限公司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王世榮係被告楚崴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楚崴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三隻組對戰」遊戲卡
匣、「戰鬥陀螺」收集卡,係日商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多美公司)及日商AQ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Q互動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物,非經多美公司及AQ互動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
詎竟基於散布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99年6 月1 日起至100 年
3 月2 日止,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非法重製之遊戲卡匣及收
集卡,並堆置、儲藏在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68之20號之倉庫
內,並將前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
者,而散布該非法重製之商品,
嗣於100 年3 月10日為警依
法
搜索而在前開倉庫內,扣得前揭仿冒遊戲卡匣共13,180個
、仿冒之收集卡共23,108張;因認被告楚崴企業有限公司因
代表人王世榮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明知係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
之規定科以
罰金之刑。
三、惟按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著作權法第 101
條第1 項行為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及於他方;同條第2 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被告楚崴企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楚崴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
世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而散布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
告楚崴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世榮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
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
1 紙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效力及於被告楚崴企業有
限公司部分,是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