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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被   告  呂鴻鵬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花再發 被   告  智弘企業社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呂菊 被   告  九榮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法 被   告  昭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村 被   告  展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鴻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5 月25日以101 年度智訴字6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原 告對上揭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暨其法定代理人等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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