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權
被 告 呂鴻鵬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花再發
被 告 智弘企業社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呂菊
被 告 九榮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法
被 告 昭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村
被 告 展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
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鴻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5 月25日以101 年度智訴字6 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原
告對
上揭當事人欄所載被告
暨其法定代理人等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