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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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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顏新春 被  告  楊文中       崧力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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