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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江易昇 被 告 吳樹欉     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 定 代理人 陳鳳鐘 上列被告吳樹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 幣一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機車受損修理費新臺幣六千五百六十 三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虹 翔                  法 官 翁 毓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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