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源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7號,
偵查案號:9
8年度偵字第18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王源章因
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98
年12月3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
第18882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係被告所有,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源章為「賞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98
年4 月份向香港商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有效日
期為1 年,當時仍在有效期限之內之藍冰冰釀啤酒330 毫升
(下稱藍冰啤酒)進貨1300箱(1 箱販入價格為350 元),
迄約於同年6 月間被退回10箱,其中2 箱破損,其於完好之
8 箱,
詎王源章為利銷售,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同年
6 月底某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 樓,以已經逾期
之710 毫升海尼根罐裝啤酒20幾罐作為偽造製造日期及有效
日期之練習,並即將於7 月逾有效期限之藍冰啤酒鋁罐瓶底
上之「製造日期」
暨「有效日期」欄示之數字以香蕉油抹去
,逕已自刻之日期章「P20.10.2008 為製造日期、E20.10.2
009 為有效日期」及「P00000000 、E00000000 」足以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之文字,以印油偽蓋於瓶底,一共偽造8 箱19
2 瓶藍冰啤酒,足生損害於香港商生力啤酒公司臺灣分公司
對於其產品之製造日期之正確性;復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犯意,於98年7 月間將上開偽造
「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之藍冰啤酒,一箱以400 元之代價
售至龍潭鄉自由聯盟愛國超市、自由聯盟逸園超市、大龍龍
潭超市、大龍大溪超市等,表示製造日期為97年10月20日及
有效日期為98年10月20日,致上開店家
陷於錯誤而購入,足
生損害於上開店家。後經香港商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
月3 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882 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
分並於99年1 月3 日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
可參,並經本院核閱
上揭卷
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
第7011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18882 號卷第60頁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同上偵查卷第10、54頁)。
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 品名 │ 單位數量 │原
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 │
├──┼──────────┼───────┼─────┤
│ 1 │日期章 │ 2枚 │ 1、2 │
├──┼──────────┼───────┼─────┤
│ 2 │萬能不滅印油 │ 1瓶 │ 3 │
├──┼──────────┼───────┼─────┤
│ 3 │清除液 │ 1瓶 │ 4 │
├──┼──────────┼───────┼─────┤
│ 4 │香蕉油 │ 2瓶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