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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判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告訴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   告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被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上列聲請人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駁回再議之處分( 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267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告訴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張允桓係被告啟航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負責人,被告連金城係 被告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負責人,被告 蔡金土係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聯碩公司)負責 人,其等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49首歌曲,係告訴人美華影 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享有專屬著作權之音 樂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詎被告等竟基於侵害 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間,在未經告訴 人之授權同意下,由被告啟航公司將上開音樂著作重製儲存 在被告啟航公司所製作之「KDVD-300」硬碟內,復由被告金 將公司總代理,授權被告禾聯碩公司以外掛「KDVD-300」硬 碟附在被告禾聯碩公司所生產之「HE RAN液晶電視」上之組 合商品,在市面上公開銷售,供不特定之消費者購買,侵害 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經告訴人美華公司於100 年7 月14 日在網路上購得「KDVD-300」硬碟,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等 均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原起訴處分及駁 回再議處分未詳酌上開歌曲是否逾越授權期間,且背於社會 一般通念電腦伴唱系統或伴唱機之認定等情,自有不當,爰 依法聲請交付審判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加以制衡 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 以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 法則為限,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 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尚須偵查卷宗內所存顯然漏未 調查之必要證據已符合同法第251 條第1 項所規定「足認被 告有犯罪嫌疑」之要件,亦即該案件必須已經跨越起訴門檻 ,否則縱使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 惟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 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 理由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三、被告張允桓、連金城及蔡金土均於偵查中堅詞否認上開犯行 。被告張允桓辯稱:系爭歌曲中「太難」是自88年9 月取得 創作人林東松的授權,「依靠」是自91年8 月取得臺灣滾石 音樂經紀有限公司的授權,「我愛過」是自91年6 月取得大 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徹夜未眠」是自89年7 月取得 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授權,「愛 的寄居蟹」是自88年7 月取得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權, 「願望」等27首系爭歌曲於88年及89年分別取得張錦華授權 ,且上述版權皆為永久使用,因此本公司目前仍有永久使用 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28632 號卷一,下簡稱卷一,第 5 頁);被告連金城則辯稱:系爭歌曲中如附表編號14、16 、18、22、37至49等17首我們公司目前仍有使用權等語(見 卷一第8 頁);被告蔡金土則辯稱:「KDVD-300」係伊公司 向金將公司購買,產品內即有附表所示49首歌曲,金將公司 稱有版權,於公證書內容均有載明等語(見卷一第12頁)。 經查: ㈠、被告啟航公司先後於88年7 月19日、88年9 月7 日、88年9 月27日、89年6 月30日、89年7 月20日、91年6 月25日及91 年8 月7 日,分別與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張錦華、林東 松、張錦華、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滾石音樂經紀有限公司簽 訂合約書,取得附表音樂著作之影音同步權、重製權、公開 演出、公開播送等權利,又被告金將公司則先後於93年12月 1 日、94年6 月27日及94年7 月11日,分別與張錦華、豪記 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及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公司簽訂合約 書,取得將附表音樂著作重製使用在電腦隨選伴唱系統上之 權利,上開合約中僅約定版稅結算日期,均未約定期限或契 約終止日期,是以被告啟航公司及金將公司對於附表所示歌 曲仍有上開著作使用權,並由被告啟航公司委託被告金將公 司研發生產及銷售啟航公司「KDVD-300」,而被告禾聯碩公 司於98年7 月15日與被告金將公司簽立之合作銷售合約書, 並於98年7 月15日為公證等節,有各該授權合約書、合作銷 售合約書、公證書(見卷一第85頁至第182 頁)在卷可稽, 益徵被告等人所辯,尚非無據。 ㈡、再者,觀諸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所取得前揭各份授權合 約書之條款,其中分別明訂重製之方式為「數位方式壓縮歌 檔而永久重製儲存於電腦系統之硬碟」,而被告啟航公司因 科技之進步而針對電腦伴唱機之儲存設備為改良及更新之行 為,縱使連結電腦使用,並未變更其作為儲存裝置之作用, 僅能透過影音設備選取、播放歌曲之使用方式,並無違合約 書所揭之授權範圍(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另被告禾 聯碩公司所販賣之「KDVD-300」產品(見卷一第56頁、57頁 ),被告金將、啟航公司之上開產品,且須配合被告禾聯 碩公司所販賣之特定具有點撥功能之電視使用,並未逾越被 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所取得之重製權授權範圍,無論儲存 曲目之硬體是否與驅動之電腦系統外觀上為一體與否,均不 影響其屬授權範圍內之情,是以難謂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 四、另聲請人就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及禾聯碩公司於本件聲 請交付審判案件中亦同列被告欄,顯係有意就被告啟航公司 、金將公司及禾聯碩公司部分一併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惟聲 請人所提出交付審判書狀之期日為101 年7 月19日,而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就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及 禾聯碩公司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其時點為101 年10月2 日,是 以聲請人提出聲請交付審判時,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及 禾聯碩公司顯然尚未受不起訴處分,故聲請人就被告啟航公 司、金將公司及禾聯碩公司部分聲請交付審判顯不合法,況 聲請人已另行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就被告啟 航公司、金將公司及禾聯碩公司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聲請交付 審判,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判字第53號裁定駁回,是以本 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駁回聲請人就 被告啟航公司、金將公司及禾聯碩公司所為之交付審判聲請 。 五、至聲請人其餘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與其聲請再議之內容無 異,均已據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不起訴 處分書及處分書中一一詳陳在案,俱如前述,其採證之方式 、論理之原則,亦無何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處。此外 ,經本院詳查全卷,復未發見有何事證,足可證明被告等有 聲請人所指違反著作權法等之行為,故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 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聲請意旨對於上 開處分漫加指摘求予交付審判,非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歌曲名稱 │作詞者│作曲者│取得授權者 │ ├──┼────────┼───┼───┼──────┤ │ 01 │太難 │ -- │林東松│啟航公司 │ ├──┼────────┼───┼───┼──────┤ │ 02 │依靠 │ -- │林東松│啟航公司 │ ├──┼────────┼───┼───┼──────┤ │ 03 │我愛過 │ -- │林東松│啟航公司 │ ├──┼────────┼───┼───┼──────┤ │ 04 │徹夜未眠 │白進法│ -- │啟航公司 │ ├──┼────────┼───┼───┼──────┤ │ 05 │愛的寄居蟹 │白進法│ -- │啟航公司 │ ├──┼────────┼───┼───┼──────┤ │ 06 │再三誤解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07 │今夜又擱為你醉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08 │男性的氣慨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09 │天意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0 │情難斷夢袂醒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1 │再相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2 │心不甘情不願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3 │放捨你我做抹到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4 │誰的錯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15 │掛心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6 │藉口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17 │永遠跟你行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18 │是愛是恨攏是你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19 │等你入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0 │錯緣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1 │傷情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2 │等你等到無春天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23 │酒醉的人尚大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4 │補情網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5 │願望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6 │白玫瑰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7 │等一下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8 │我無醉是心塊醉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29 │誰人陪伴我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0 │無緣的人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1 │祝福你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2 │多情路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3 │醉心夢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4 │暗戀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5 │傷過心的人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6 │今夜的酒 │張錦華│張錦華│啟航公司 │ ├──┼────────┼───┼───┼──────┤ │ 37 │夢一生 │ -- │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38 │相逢的酒 │ -- │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39 │世間路 │ -- │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0 │打火兄弟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1 │留不住你的心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2 │失落的情歌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3 │情人不要哭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4 │初見你一面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5 │我怎麼捨得你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6 │有個我有個你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7 │永相愛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8 │不愛你又愛誰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 49 │不怕不能再相見 │張錦華│張錦華│金將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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