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如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9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
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參萬元。未
扣案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署押均
沒收,編號五
所示之本票、編號六所示之支票,均沒收;未扣案附表二所示之
署押均沒收;未扣案附表三、四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事 實
一、戊○○與甲○○為母女、與丙○○係姊弟,甲○○為址設桃
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之1 尚專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為丁○○),丙○○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
路○○○ 號于廣有限公司(下稱于廣公司,實際營業地點同尚
專企業社)之負責人,戊○○則同時擔任尚專企業社、于廣
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甲○○、于廣公司僅授權戊○○
於業務範圍內,始得簽發票據、開立發票,竟為個人資金周
轉調度,為下列行為:
(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及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
私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及
詐欺之犯意,於99年9 月16日某時許,未
得尚專企業社甲○○、丁○○之授權,擅持尚專企業社、
丁○○之印章及車牌號碼00 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行照
,至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 號之乙○○○辦
理汽車質押借款,而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文件上,
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丁○○」之署押,另盜用尚專企業社
、丁○○之印章蓋印於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文件上,再交
付予乙○○○員工楊國昌,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
)40萬元行使之,致楊國昌
陷於錯誤,誤認戊○○即為丁
○○,即交付40萬元予戊○○,均足生損害於尚專企業社
、丁○○、甲○○及金和當鋪。
(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3日某時許,
未取得丙○○及于廣公司之授權,即擅持于廣公司、丙○
○之印章、于廣公司設立登記表及于廣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000 -00 號自用大貨車之行照,至址設桃園縣八德市○○
○路○○○ 號之己○○○辦理汽車質押借款,由不知情之己
○○○員工陳俊明誤認戊○○已取得丙○○及于廣公司之
授權,致陳俊明陷於錯誤,由陳俊明在附表二所示之文件
上,偽造「丙○○」署押、盜用于廣公司、「丙○○」之
印章後,將各該文件留存己○○○而行使之,並交付40萬
元予戊○○,均足生損害於于廣公司、丙○○、己○○○
。
(三)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三所
示之時間,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之1 尚專企
業社內,在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上,盜用如附表三所示之
印章,接續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後,即交付他人
予以
行使提示,足生損害於尚專企業社、丁○○、甲○○。
(四)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四所
示之時間,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之1 于廣公
司實際營業地,在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上,盜用如附表四
所示之印章,接續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後,即交付他
人予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于廣公司、丙○○。
(五)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尚專公司、于廣公司
於附表五、六所示之時間,與附表五、六所示之營業人並
無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交易事實,竟接續開立附表五、六
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五、六所示
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二、案經丁○○、于廣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此亦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查本院所
引
供述證據,被告已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未於言詞辯終結
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之
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故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
書證據及
物證之
證據能力部分,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
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且
迄
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
及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下列文書及物證均應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871 號卷第142
至145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127號
卷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18至21頁、第37至46頁),核與
告
訴人丁○○、于廣公司代表人丙○○於偵查中之之指訴情節
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871 號卷
第149 頁),且有
證人甲○○、楊國昌之證述在卷可查(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127號卷第41至43
頁、第164 頁),復有附表一、二所示文件、附表三、四所
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表五、六所示發票各1 件在卷
可稽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871 號卷第8
至133 頁、第158 頁、第162 頁、第166 至170 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127號卷第19至26頁、第
30至39頁),
堪信被告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事證明
確,
犯行堪予認定。
參、論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一)按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後持以行使
,偽造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又偽造署押、盜用印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
另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
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行為之內,固不另成立
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
14號、31年上字第409 號、31年上字第1918號
判例參照)
,惟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
,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自
應另論詐欺取財罪。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
想像競合
犯,從一種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處斷。公
訴人雖未引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條文,
惟
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係以前揭所示偽造文書之之方式
為詐騙之事實,詐欺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
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按偽造
署押、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透過不知情己○○○員工陳
俊明為支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為間接
正犯。被告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公訴人雖未引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條文,惟
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係以偽造文書之方式為詐騙之事實
,詐欺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併此敘明。
三、又盜用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另其行使偽造有
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又本票可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
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見
最高法院號31年上字第409 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就犯
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
券罪。按
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
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
決意旨
可參。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
乃係在100 年11月11日
至28日間所為,時間緊接,均侵害同一法益,認被告就此部
分應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又盜用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另其行使偽造有
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又本票可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
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見
最高法院號31年上字第409 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就犯
罪事實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
券罪。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
決意旨可參。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乃係在100 年11月9 日
至12月26日間所為,時間緊接,均侵害同一法益,認被告就
此部分應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五、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五)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按接續犯,係指數
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
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就此部
分之犯行,乃係接續而為,均侵害同一法益,認被告就此部
分應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六、其所犯犯罪事實一(一)至(五)之行為,犯意個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
科刑部分
一、被告於行為時因年輕識淺,係因出嫁後需負擔夫家經濟及二
子之教育費及生活費,導致財務壓力過大,再因資金週轉不
靈而為本件犯行,而
告訴人丁○○於
準備程序時,供述已原
諒被告;而被害人甲○○、乙○○○、己○○○則無提出告
訴,被害人甲○○亦祈本院給予被告機會,有本院準備程序
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第37至38頁)
,又告訴人丙○○表示對刑度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背
面)
等情,就犯罪事實一(一)、(三)、(四)所示之罪
名係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為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院認縱使僅判處法定最低刑度,
猶嫌過重,其犯
罪情狀顯堪憫恕,而有
情輕法重之情形,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二、審酌被告因所積欠債務,而偽造支票持以行使調現還款或為
支息
暨為其餘各項犯行,對於金融交易秩序造成危害,所為
自屬非是,惟念其犯罪目的單純,犯罪之手段亦稱平和,
犯
後已坦認犯行,深具悔悟之意,而告訴人丁○○於準備程序
時,供述已原諒被告,希望本院判處被告緩刑;而被害人甲
○○則無提出告訴請求從輕量刑,給被告機會,有本院準備
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第37至38
頁),被告亦供述持續償還相關債務中(見本院卷第46頁)
,且乙○○○、己○○○均未提出告訴,及告訴人丙○○表
示對刑度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等情,兼衡被告
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即
定應執行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按,審酌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
且被告尚需養育二子,並持續償還債務,倘入監服刑,勢必
對現存之境雪上加霜,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為使被告於
緩刑
期間內,能知所警惕,並導正其行為,爰依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
庫支付3 萬元。
伍、沒收部分
一、按偽造之有價證券、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沒收之,分別為刑法第205 條、第219 條所明定;又刑法
第219 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
字第1533號判例
可資參照。末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
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
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
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
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
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
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00 條、第205 條、第209 條、第
219 條、第266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
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706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丁○○」之署押,雖未
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被告偽造「丁○○」之署押偽造附表一編號五所示
本票,又盜用尚專企業社、丁○○之印章,偽造附表一編號
六所示支票,前揭遭偽造之支票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有價證
券上所偽造之署押,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分,已因偽造
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應重為沒收之
諭知,則就
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本票上,被告所偽造「丁○○」署押部
分,即不重為沒收之
諭知。
三、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盜用丁○○、尚專企業社印章,偽造附表三所示之支票
,另盜用于廣公司、丙○○之印章,偽造附表四所示之支票
,前揭遭偽造之支票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
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01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第205 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秋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罪 名 │ 刑 之 宣 告 │
├──┼───────┼──────┼────────────┤
│ 一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偽造有價證│戊○○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之(一)部分 │券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
│ │ │ │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
│ │ │ │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
│ │ │ │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本票│
│ │ │ │、編號六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 │ │ │。 │
├──┼───────┼──────┼────────────┤
│ 二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行使偽造私│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之(二)部分 │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
│ │ │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 │ │ │沒收。 │
├──┼───────┼──────┼────────────┤
│ 三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偽造有價證│戊○○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之(三)部分 │券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均沒│
│ │ │ │收。 │
├──┼───────┼──────┼────────────┤
│ 四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偽造有價證│戊○○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之(四)部分 │券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
│ │ │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均沒│
│ │ │ │收。 │
├──┼───────┼──────┼────────────┤
│ 五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商業會計法│戊○○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之(五)部分 │第七十一條第│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
│ │ │一款之罪 │刑貳月。 │
└──┴───────┴──────┴────────────┘
附表一
┌──┬─────────┬─────────────────┐
│編號│ 文 件 │ 偽造署押或盜用印章所成之印文 │
├──┼─────────┼─────────────────┤
│ 一 │金和當鋪當票 │偽造「丁○○」劃押1 枚 │
│ │ │ │
├──┼─────────┼─────────────────┤
│ 二 │汽機車買賣合約書 │偽造「丁○○」署名1 枚、劃押3 枚 │
│ │ │ │
├──┼─────────┼─────────────────┤
│ 三 │權利車讓渡合約書 │偽造「丁○○」署名1 枚、劃押2 枚 │
│ │ │ │
├──┼─────────┼─────────────────┤
│ 四 │車輛借用切結書 │偽造「丁○○」署名1 枚、劃押1 枚 │
│ │ │ │
├──┼─────────┼─────────────────┤
│ 五 │本票 │偽造「丁○○」署名1 枚、劃押4 枚 │
│ │ │ │
├──┼─────────┼─────────────────┤
│ 六 │支票 │尚專企業社、丁○○之印文各1 枚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文 件 │ 偽造署押或盜用印章所成之印文 │
├──┼─────────┼─────────────────┤
│一 │己○○○當票 │偽造「丙○○」署名1 枚及劃押1 枚;│
│ │ │「于廣公司」之印文1 枚、「丙○○」│
│ │ │之印文2 枚 │
├──┼─────────┼─────────────────┤
│二 │車輛讓渡合約書 │偽造「丙○○」劃押2 枚;「于廣公司│
│ │ │」之署名2 枚;丙○○之印文2 枚、「│
│ │ │于廣公司」印文2 枚 │
└──┴─────────┴─────────────────┘
附表三
┌──┬─────┬─────┬───────┬──────────┐
│編號│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發 票 日 │ 盜用印章所成之印文 │
│ │ │(新臺幣)│ │ │
├──┼─────┼─────┼───────┼──────────┤
│ 一 │DA0000000 │ 20萬元 │100年11月11日 │丁○○印文1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 二 │DA0000000 │ 14萬元 │100年11月14日 │丁○○印文3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 三 │DA0000000 │ 22萬元 │100年11月18日 │丁○○印文1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 四 │DA0000000 │ 15萬元 │100年11月20日 │丁○○印文2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 五 │DA0000000 │ 20萬元 │100年11月21日 │丁○○印文1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 六 │CA0000000 │1萬8800元 │100年11月25日 │丁○○印文1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 七 │DA0000000 │ 50萬元 │100年11月28日 │丁○○印文1 枚;尚專│
│ │ │ │ │企業社印文1 枚 │
└──┴─────┴─────┴───────┴──────────┘
附表四
┌──┬─────┬─────┬────────┬──────────┐
│編號│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發 票 日 │盜用印章所成之印文 │
├──┼─────┼─────┼────────┼──────────┤
│ 一 │AV0000000 │12萬4000元│100 年11月9 日(│丙○○印文1 枚;于廣│
│ │ │ │
起訴書誤載為100 │公司印文1枚 │
│ │ │ │年12月9 日) │ │
├──┼─────┼─────┼────────┼──────────┤
│ 二 │AV0000000 │10萬元 │100 年11月20日(│丙○○印文1 枚;于廣│
│ │ │ │起訴書誤載為100 │公司印文1枚 │
│ │ │ │年12月1 日) │ │
├──┼─────┼─────┼────────┼──────────┤
│ 三 │AV0000000 │40萬元 │100年12月5日 │丙○○印文1 枚;于廣│
│ │ │ │ │公司印文1枚 │
├──┼─────┼─────┼────────┼──────────┤
│ 四 │AV0000000 │25萬元 │100年12月6日 │丙○○印文2 枚;于廣│
│ │ │ │ │公司印文1 枚 │
├──┼─────┼─────┼────────┼──────────┤
│ 五 │AV0000000 │30萬元 │100年12月7日 │丙○○印文1 枚;于廣│
│ │ │ │ │公司印文1枚 │
├──┼─────┼─────┼────────┼──────────┤
│ 六 │AV0000000 │15萬元 │100 年12月17日(│丙○○印文5 枚;于廣│
│ │ │ │起訴書誤載為100 │公司印文1 枚 │
│ │ │ │年12月19日) │ │
├──┼─────┼─────┼────────┼──────────┤
│ 七 │AV0000000 │50萬元 │100 年12月17日(│丙○○印文1 枚;于廣│
│ │ │ │起訴書誤載100 年│公司印文1枚 │
│ │ │ │12月21日) │ │
├──┼─────┼─────┼────────┼──────────┤
│ 八 │AV0000000 │25萬元 │100年12月26日 │丙○○印文1 枚;于廣│
│ │ │ │ │公司印文1枚 │
└──┴─────┴─────┴────────┴──────────┘
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3尚專企業社所開立之發票)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含 │
│ │ │ │ │稅) │
├──┼─────────┼──────┼─────┼──────┤
│ 1 │普堤實業有限公司 │UC00000000 │100.5.11 │42萬7572元 │
│ │ │UC00000000 │100.5.19 │55萬7811元 │
│ │ │UC00000000 │100.5.24 │29萬4809元 │
│ │ │UC00000000 │100.5.30 │30萬5314元 │
│ │ │VG00000000 │100.7.5 │53萬5942元 │
│ │ │VG00000000 │100.7.7 │52萬3185元 │
│ │ │VG00000000 │100.7.10 │51萬5873元 │
│ │ │WL00000000 │100.9.21 │53萬8700元 │
│ │ │WL00000000 │100.9.25 │55萬7664元 │
│ │ │WL00000000 │100.9.28 │47萬8635元 │
├──┼─────────┼──────┼─────┼──────┤
│ 2 │明義鋁業有限公司 │UC00000000 │100.5.6 │45萬4171元 │
├──┼─────────┼──────┼─────┼──────┤
│ 3 │志懋有限公司 │UC00000000 │100.5.10 │103萬9256 元│
│ │ │WL00000000 │100.9.1 │43萬3994元 │
├──┼─────────┼──────┼─────┼──────┤
│ 4 │鴻潤實業有限公司 │UC00000000 │100.5.1 │67萬9004元 │
│ │ │UC00000000 │100.5.3 │62萬3384元 │
│ │ │UC00000000 │100.5.5 │29萬8870元 │
│ │ │VG00000000 │100.7.1 │71萬7201元 │
│ │ │VG00000000 │100.7.2 │77萬719 元 │
│ │ │VG00000000 │100.7.4 │49萬4360元 │
│ │ │WL00000000 │100.9.11 │68萬5980元 │
│ │ │WL00000000 │100.9.13 │43萬1531元 │
│ │ │WL00000000 │100.9.15 │60萬1693元 │
│ │ │WL00000000 │100.10.4 │262萬5000 元│
├──┼─────────┼──────┼─────┼──────┤
│ 5 │勝億金屬企業有限公│UC00000000 │100.5.30 │28萬6670元 │
│ │司 │UC00000000 │100.5.31 │33萬7101元 │
│ │ │UC00000000 │100.6.2 │21萬6229元 │
├──┼─────────┼──────┼─────┼──────┤
│ 6 │嘉欣環保有限公司 │VG00000000 │100.7.4 │38萬8702元 │
│ │ │VG00000000 │100.7.5 │22萬656 元 │
│ │ │VG00000000 │100.7.5 │23萬642元 │
│ │ │WL00000000 │100.9.29 │50萬7487元 │
│ │ │WL00000000 │100.9.29 │51萬7976元 │
│ │ │WL00000000 │100.10.1 │53萬8999元 │
│ │ │WL00000000 │100.10.1 │52萬9095元 │
├──┼─────────┼──────┼─────┼──────┤
│ 7 │寶禾有限公司 │VG00000000 │100.7.15 │93萬9993元 │
├──┼─────────┼──────┼─────┼──────┤
│ 8 │睿成興業有限公司 │VG00000000 │100.7.18 │106萬5201元 │
├──┼─────────┼──────┼─────┼──────┤
│ 9 │鑫榆有限公司 │VG00000000 │100.7.23 │94萬7965元 │
├──┼─────────┼──────┼─────┼──────┤
│ 10 │榮榛有限公司 │VG00000000 │100.7.30 │58萬8875元 │
├──┼─────────┼──────┼─────┼──────┤
│ 11 │鈞緯實業有限公司 │WL00000000 │100.9.4 │86萬2631元 │
│ │ │WL00000000 │100.10.9 │57萬414元 │
├──┼─────────┼──────┼─────┼──────┤
│ 12 │家家豪環保服務有限│WL00000000 │100.10.9 │85萬3388元 │
│ │公司 │ │ │ │
├──┼─────────┼──────┼─────┼──────┤
│ 13 │粒吉發塑膠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17 │37萬6341元 │
├──┼─────────┼──────┼─────┼──────┤
│ 14 │粒昇塑膠企業有限公│WL00000000 │100.10.19 │38萬6831元 │
│ │司 │ │ │ │
├──┼─────────┼──────┼─────┼──────┤
│ 15 │粒昇塑膠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16 │35萬4375元 │
├──┼─────────┼──────┼─────┼──────┤
│ 16 │瑞鑫塑膠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21 │28萬7165元 │
├──┼─────────┼──────┼─────┼──────┤
│ 17 │桃嘉有限公司 │WL00000000 │100.10.13 │65萬9942元 │
├──┼─────────┼──────┼─────┼──────┤
│ 18 │定宏資源科技有限公│WL00000000 │100.10.4 │78萬7500元 │
│ │司 │WL00000000 │100.10.5 │51萬8518元 │
│ │ │WL00000000 │100.10.6 │56萬1665元 │
│ │ │WL00000000 │100.10.9 │49萬4820元 │
├──┼─────────┼──────┼─────┼──────┤
│ 19 │翔宏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2 │ 315萬元 │
├──┼─────────┼──────┼─────┼──────┤
│ 20 │美佳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1 │74萬5315元 │
├──┼─────────┼──────┼─────┼──────┤
│ 21 │鐵展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1 │93萬7032元 │
└──┴─────────┴──────┴─────┴──────┘
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4于廣公司所開立之發票)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含 │
│ │ │ │ │稅) │
├──┼─────────┼──────┼─────┼──────┤
│ 1 │家欣環保有限公司 │LU00000000 │99.3.20 │19萬6875元 │
│ │ │LU00000000 │99.4.2 │11萬6529元 │
│ │ │UC00000000 │100.5.12 │18萬1861元 │
│ │ │UC00000000 │100.5.15 │28萬6670元 │
│ │ │UC00000000 │100.5.20 │22萬5013元 │
│ │ │UC00000000 │100.5.21 │14萬6456元 │
│ │ │UC00000000 │100.5.21 │15萬7500元 │
│ │ │WL00000000 │100.9.19 │52萬8358元 │
│ │ │WL00000000 │100.10.1 │31萬8358元 │
│ │ │WL00000000 │100.10.2 │43萬9122元 │
├──┼─────────┼──────┼─────┼──────┤
│ 2 │鑫榆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3 │16萬663元 │
│ │ │KU00000000 │99.1.20 │10萬1157元 │
│ │ │KU00000000 │99.1.25 │25萬3550元 │
│ │ │KU00000000 │99.1.28 │22萬1981元 │
│ │ │KU00000000 │99.1.31 │88萬3201元 │
│ │ │MU00000000 │99.5.24 │62萬8142元 │
│ │ │MU00000000 │99.6.1 │115萬4404元 │
│ │ │MU00000000 │99.6.20 │102萬1556元 │
│ │ │NU00000000 │99.8.2 │84萬9903元 │
│ │ │NU00000000 │99.8.28 │72萬3570元 │
│ │ │PU00000000 │99.9.10 │136萬3639元 │
│ │ │WL00000000 │100.9.5 │92萬6452元 │
├──┼─────────┼──────┼─────┼──────┤
│ 3 │寶沛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1 │56萬1138元 │
│ │ │KU00000000 │99.1.6 │29萬893 元 │
│ │ │KU00000000 │99.1.25 │27萬3001元 │
│ │ │KU00000000 │99.2.1 │56萬8031元 │
│ │ │LU00000000 │99.3.2 │29萬7585元 │
│ │ │LU00000000 │99.3.7 │53萬9081元 │
│ │ │LU00000000 │99.3.15 │72萬5570元 │
│ │ │MU00000000 │99.5.22 │96萬9507元 │
│ │ │NU00000000 │99.7.25 │165萬2826 元│
│ │ │PU00000000 │99.9.13 │151萬1235 元│
├──┼─────────┼──────┼─────┼──────┤
│ 4 │桃嘉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19 │101萬2564元 │
│ │ │KU00000000 │99.1.29 │30萬2882元 │
│ │ │LU00000000 │99.3.1 │35萬8061元 │
│ │ │LU00000000 │99.3.6 │38萬5365元 │
│ │ │LU00000000 │99.3.10 │64萬708 元 │
│ │ │MU00000000 │99.5.18 │96萬9501元 │
│ │ │MU00000000 │99.5.20 │129萬6736 元│
│ │ │MU00000000 │99.5.28 │146萬6238 元│
│ │ │MU00000000 │99.6.13 │100萬1701 元│
│ │ │NU00000000 │99.7.24 │102萬2081 元│
│ │ │NU00000000 │99.8.22 │64萬1457元 │
│ │ │NU00000000 │99.8.24 │74萬5545元 │
│ │ │UC00000000 │100.5.1 │101萬4132 元│
│ │ │UC00000000 │100.5.5 │79萬4837元 │
│ │ │VG00000000 │100.7.5 │109萬1202 元│
│ │ │WL00000000 │100.9.3 │74萬4474元 │
├──┼─────────┼──────┼─────┼──────┤
│ 5 │榮榛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5 │94萬2305元 │
│ │ │MU00000000 │99.6.26 │103萬3212元 │
│ │ │NU00000000 │99.7.23 │102萬2785元 │
├──┼─────────┼──────┼─────┼──────┤
│ 6 │睿成興業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14 │17萬4165元 │
│ │ │KU00000000 │99.1.24 │55萬8841元 │
│ │ │LU00000000 │99.3.4 │70萬7100元 │
│ │ │LU00000000 │99.3.13 │77萬1731元 │
│ │ │MU00000000 │99.5.11 │87萬6532元 │
│ │ │MU00000000 │99.5.19 │88萬1700元 │
│ │ │MU00000000 │99.5.30 │131萬2269元 │
│ │ │MU00000000 │99.6.15 │101萬6319元 │
│ │ │MU00000000 │99.6.21 │9萬9459元 │
│ │ │MU00000000 │99.6.27 │87萬2600元 │
│ │ │PU00000000 │99.9.4 │177萬8881元 │
│ │ │PU00000000 │99.9.4 │75萬9485元 │
├──┼─────────┼──────┼─────┼──────┤
│ 7 │寶禾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4 │9萬3807元 │
│ │ │KU00000000 │99.1.29 │93萬4648元 │
│ │ │LU00000000 │99.3.9 │72萬8089元 │
│ │ │LU00000000 │99.3.16 │56萬720 元 │
│ │ │NU00000000 │99.8.13 │77萬7973元 │
│ │ │NU00000000 │99.8.24 │177萬9138 元│
│ │ │UC00000000 │100.5.2 │94萬19元 │
│ │ │WL00000000 │100.9.1 │101萬102 元 │
│ │ │(共8張發票,│ │ │
│ │ │起訴書附表4 │ │ │
│ │ │誤載為9張) │ │ │
├──┼─────────┼──────┼─────┼──────┤
│ 8 │睿禾有限公司 │NU00000000 │99.7.21 │116萬2863元 │
│ │ │NU00000000 │99.8.4 │106萬2067元 │
├──┼─────────┼──────┼─────┼──────┤
│ 9 │志懋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12 │20萬8332元 │
│ │ │KU00000000 │99.1.26 │43萬625元 │
│ │ │LU00000000 │99.3.2 │31萬3005元 │
│ │ │LU00000000 │99.3.8 │39萬2803元 │
│ │ │MU00000000 │99.6.5 │134萬2340元 │
│ │ │NU00000000 │99.7.29 │87萬6140元 │
│ │ │NU00000000 │99.8.8 │96萬7550元 │
│ │ │NU00000000 │99.8.21 │87萬5730元 │
│ │ │PU00000000 │99.9.15 │165 萬827 元│
├──┼─────────┼──────┼─────┼──────┤
│ 10 │鴻潤實業有限公司 │LU00000000 │99.3.17 │52萬3688元 │
│ │ │LU00000000 │99.3.25 │53萬5881元 │
│ │ │LU00000000 │99.4.1 │54萬9019元 │
│ │ │LU00000000 │99.4.8 │32萬6120元 │
│ │ │WL00000000 │100.9.13 │56萬720 元 │
│ │ │WL00000000 │100.9.15 │71萬5490元 │
│ │ │WL00000000 │100.9.18 │21萬1206元 │
├──┼─────────┼──────┼─────┼──────┤
│ 11 │元昇金屬實業有限公│LU00000000 │99.4.5 │56萬803 元 │
│ │司 │LU00000000 │99.4.7 │48萬9195元 │
│ │ │NU00000000 │99.7.1 │52萬3681元 │
│ │ │NU00000000 │99.7.1 │53萬7580元 │
│ │ │NU00000000 │99.7.2 │52萬2372元 │
│ │ │NU00000000 │99.7.5 │53萬8256元 │
│ │ │PU00000000 │99.9.1 │59萬2895元 │
│ │ │PU00000000 │99.9.2 │66萬9323元 │
│ │ │PU00000000 │99.9.2 │59萬6605元 │
│ │ │PU00000000 │99.9.3 │51萬4567元 │
│ │ │PU00000000 │99.9.16 │53萬8440元 │
│ │ │PU00000000 │99.9.16 │52萬3237元 │
│ │ │PU00000000 │99.9.17 │32萬2783元 │
│ │ │QU00000000 │99.11.1 │50萬9262元 │
│ │ │QU00000000 │99.11.2 │15萬7495元 │
├──┼─────────┼──────┼─────┼──────┤
│ 12 │麗揚興業有限公司 │NU00000000 │99.7.5 │56萬2994元 │
│ │ │NU00000000 │99.7.13 │51萬1844元 │
│ │ │NU00000000 │99.7.14 │60萬6359元 │
│ │ │PU00000000 │99.9.3 │37萬3237元 │
│ │ │PU00000000 │99.9.4 │43萬3142元 │
│ │ │QU00000000 │99.11.2 │2萬1525元 │
│ │ │QU00000000 │99.11.2 │26萬4600元 │
│ │ │QU00000000 │99.11.3 │3萬2975元 │
│ │ │VG00000000 │100.7.26 │42萬88元 │
├──┼─────────┼──────┼─────┼──────┤
│ 13 │鈞緯實業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8 │66萬5098元 │
│ │ │KU00000000 │99.1.18 │19萬8419元 │
│ │ │KU00000000 │99.1.26 │43萬625 元 │
│ │ │KU00000000 │99.1.30 │81萬6879元 │
│ │ │NU00000000 │99.8.12 │101 萬8515元│
│ │ │NU00000000 │99.8.19 │9 萬2830元 │
│ │ │NU00000000 │99.8.23 │145 萬6577元│
│ │ │PU00000000 │99.9.4 │88萬2097元 │
│ │ │PU00000000 │99.9.7 │98萬728 元 │
│ │ │QU00000000 │99.11.5 │18萬7991元 │
│ │ │QU00000000 │99.11.8 │104萬1003 元│
│ │ │QU00000000 │99.11.11 │93萬1477元 │
│ │ │QU00000000 │99.11.13 │87萬3044元 │
│ │ │QU00000000 │99.11.19 │101萬5756 元│
│ │ │QU00000000 │99.11.20 │125萬2039 元│
│ │ │QU00000000 │99.12.3 │124萬3543 元│
│ │ │QU00000000 │99.12.5 │88萬5170元 │
│ │ │QU00000000 │99.12.10 │93萬1571元 │
│ │ │QU00000000 │99.12.18 │91萬362 元 │
│ │ │QU00000000 │99.12.20 │94萬2440元 │
│ │ │QU00000000 │99.12.20 │142萬7666 元│
│ │ │QU00000000 │99.12.22 │77萬720元 │
│ │ │QU00000000 │99.12.22 │135萬5700 元│
│ │ │QU00000000 │99.12.23 │157萬6250 元│
│ │ │QU00000000 │99.12.23 │199萬2072 元│
│ │ │QU00000000 │99.12.24 │115萬2071 元│
│ │ │QU00000000 │99.12.25 │212萬382元 │
│ │ │QU00000000 │99.12.25 │108萬9080 元│
│ │ │QU00000000 │99.12.27 │125萬3092 元│
│ │ │QU00000000 │99.12.28 │192萬1620 元│
│ │ │UC00000000 │100.5.11 │103萬5471 元│
│ │ │VG00000000 │100.7.2 │88萬5170元 │
│ │ │VG00000000 │100.7.2 │96萬9169元 │
│ │ │VG00000000 │100.7.8 │93萬7377元 │
│ │ │WL00000000 │100.9.13 │23萬7615元 │
├──┼─────────┼──────┼─────┼──────┤
│ 14 │烽騰有限公司 │KU00000000 │99.1.17 │84萬4965元 │
│ │ │KU00000000 │99.1.21 │27萬7379元 │
│ │ │LU00000000 │99.3.3 │80萬1581元 │
│ │ │MU00000000 │99.5.26 │59萬5790元 │
│ │ │MU00000000 │99.6.11 │57萬9583元 │
│ │ │MU00000000 │99.6.11 │151萬1706元 │
│ │ │MU00000000 │99.6.22 │101萬2663元 │
│ │ │MU00000000 │99.6.24 │100萬1712元 │
│ │ │MU00000000 │99.6.26 │161 萬902 元│
│ │ │MU00000000 │99.6.27 │140萬1446 元│
│ │ │NU00000000 │99.7.21 │116萬4909 元│
│ │ │NU00000000 │99.8.5 │154萬6472 元│
│ │ │NU00000000 │99.8.25 │76萬9588元 │
├──┼─────────┼──────┼─────┼──────┤
│ 15 │家家豪環保服務有限│KU00000000 │99.1.11 │95萬5587元 │
│ │公司 │KU00000000 │99.1.22 │80萬1501元 │
│ │ │KU00000000 │99.1.30 │101萬2339元 │
│ │ │NU00000000 │99.8.11 │161萬7207元 │
│ │ │NU00000000 │99.8.15 │102萬7049元 │
│ │ │NU00000000 │99.8.22 │177萬5704元 │
│ │ │QU00000000 │99.11.10 │136萬2604元 │
│ │ │QU00000000 │99.11.14 │160萬6654元 │
│ │ │QU00000000 │99.11.15 │177萬6314元 │
│ │ │QU00000000 │99.11.19 │106萬5720元 │
│ │ │QU00000000 │99.11.25 │199萬2601元 │
│ │ │QU00000000 │99.11.28 │104萬6997元 │
│ │ │QU00000000 │99.12.1 │209萬4460元 │
│ │ │QU00000000 │99.12.1 │103萬6362元 │
│ │ │QU00000000 │99.12.7 │113萬8970元 │
│ │ │QU00000000 │99.12.14 │98萬4108元 │
│ │ │QU00000000 │99.12.16 │203 萬881 元│
│ │ │QU00000000 │99.12.20 │161萬3968 元│
│ │ │UC00000000 │100.5.1 │101萬4132 元│
│ │ │VG00000000 │100.7.1 │103 萬4962元│
│ │ │WL00000000 │100.9.8 │96萬5540元 │
├──┼─────────┼──────┼─────┼──────┤
│ 16 │金槍資源回收有限公│LU00000000 │99.4.10 │48萬8376元 │
│ │司 │LU00000000 │99.4. │14萬6473元 │
│ │ │MU00000000 │99.5.27 │52萬4979元 │
│ │ │MU00000000 │99.6.7 │52萬2900元 │
│ │ │MU00000000 │99.6.11 │58萬8773元 │
│ │ │NU00000000 │99.7.6 │62萬8009元 │
│ │ │NU00000000 │99.7.9 │53萬7564元 │
│ │ │NU00000000 │99.7.15 │54萬4602元 │
│ │ │NU00000000 │99.7.15 │55萬9306元 │
│ │ │NU00000000 │99.7.20 │4萬4835元 │
│ │ │NU00000000 │99.7.20 │6萬581元 │
│ │ │NU00000000 │99.8.28 │62萬7732元 │
│ │ │NU00000000 │99.8.28 │54萬7344元 │
│ │ │NU00000000 │99.8.29 │59萬5974元 │
│ │ │NU00000000 │99.8.29 │14萬4236元 │
│ │ │PU00000000 │99.9.3 │17萬783元 │
│ │ │PU00000000 │99.9.3 │61萬6828元 │
│ │ │PU00000000 │9.9.4 │32萬4773元 │
│ │ │QU00000000 │99.11.1 │18萬2091元 │
│ │ │QU00000000 │99.11.2 │29萬4840元 │
│ │ │QU00000000 │99.11.4 │2萬9689元 │
│ │ │QU00000000 │99.12.22 │8萬1659元 │
│ │ │VG00000000 │100.7.23 │36萬7471元 │
├──┼─────────┼──────┼─────┼──────┤
│ 17 │美佳企業社(起訴書 │WL00000000 │100.10.2 │87萬5713元 │
│ │附表4誤載為「美侄 │ │ │ │
│ │企業社」) │ │ │ │
├──┼─────────┼──────┼─────┼──────┤
│ 18 │鐵展企業有限公司 │WL00000000 │100.10.2 │84萬1256元 │
│ │ │ │100.10.5 │51萬8518元 │
│ │ │ │100.10.6 │56萬1665元 │
│ │ │ │100.10.9 │49萬4820元 │
├──┼─────────┼──────┼─────┼──────┤
│ 19 │鐵牛哥有限公司(起 │WL00000000 │100.10.2 │31萬6258元 │
│ │訴書附表4誤載為「 │ │ │ │
│ │鐵年哥有限公司」) │ │ │ │
├──┼─────────┼──────┼─────┼──────┤
│ 20 │翔宏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9 │ 231萬元 │
├──┼─────────┼──────┼─────┼──────┤
│ 21 │嘉亦金屬有限公司 │WL00000000 │100.10.11 │ 189萬元 │
│ │ │WL00000000 │100.10.14 │ 126萬元 │
├──┼─────────┼──────┼─────┼──────┤
│ 22 │岡全企業有限公司 │WL00000000 │100.10.15 │ 315萬元 │
│ │ │WL00000000 │100.10.18 │194萬2500元 │
│ │ │WL00000000 │100.10.21 │225萬7500元 │
├──┼─────────┼──────┼─────┼──────┤
│ 23 │祥騰實業有限公司 │WL00000000 │100.10.19 │ 105萬元 │
│ │ │ │ │ │
├──┼─────────┼──────┼─────┼──────┤
│ 24 │詠泰環保科技有限公│WL00000000 │100.10.21 │ 80萬334元 │
│ │司 │ │ │ │
├──┼─────────┼──────┼─────┼──────┤
│ 25 │瑞鑫塑膠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23 │25萬5259元 │
├──┼─────────┼──────┼─────┼──────┤
│ 26 │粒昇塑膠企業社 │WL00000000 │100.10.25 │31萬5473元 │
├──┼─────────┼──────┼─────┼──────┤
│ 27 │粒昇塑膠企業有限公│WL00000000 │100.10.26 │28萬5366元 │
│ │司 │ │ │ │
├──┼─────────┼──────┼─────┼──────┤
│ 28 │勝億金屬企業有限公│VG00000000 │100.7.8 │68萬3988元 │
│ │司 │VG00000000 │100.7.12 │57萬495元 │
│ │ │WL00000000 │100.9.29 │64萬2485元 │
├──┼─────────┼──────┼─────┼──────┤
│ 29 │勝榮金屬企業社 │VG00000000 │100.7.13 │45萬3685元 │
│ │ │WL00000000 │100.10.27 │62萬8346元 │
│ │ │WL00000000 │100.9.28 │69萬6308元 │
├──┼─────────┼──────┼─────┼──────┤
│ 30 │定宏資源科技有限公│VG00000000 │100.7.19 │17萬8500元 │
│ │司 │VG00000000 │100.7.21 │24萬1500元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