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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邱田中 訴訟代理人 邱詠富 被   告 富舜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名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廖文富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而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廖文富、富舜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利息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邱田中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 二、被告廖文富、富舜工程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 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廖文富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 以101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至觀原告 之訴其中針對被告業鵬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利息及 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歷經本院透過另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駁回,再者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馨寶顯機械有限公司、呂 錦珍、有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游振宇、楊仕明請求損害賠 償、利息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則經本院作成和解筆錄終結其 訴,又原告未加聲請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當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廖 文富請求損害賠償、利息部分,就此部分失所附麗假執行之 聲請併駁回之。 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探研前揭條文所稱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之對象,固不僅限刑事訴訟之被告,尚且包 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但析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所須負 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前提要件,必以有代表權之人本身亟務負 擔賠償責任方是。檢視被告廖文富獲判無罪一節既如前述, 忖其便無賠償責任可言,顯見為其擔任負責人之被告富舜國 際有限公司即無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之理,念原告未曾聲請轉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 之訴其中針對被告富舜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利息部 分,就此部分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仍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針對 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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