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邱田中
訴訟
代理人 邱詠富
被 告 業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而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業鵬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利息及
假執行之
聲請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邱田中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
二、被告業鵬國際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細核
首揭條文
所稱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對象,儘管兼及刑事
訴訟之被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衡原告所主張
之共同加害人,單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
為之人,始得歸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委難合法。檢視本院
迄今之判斷,從未認定被告
業鵬國際有限公司
乃共同侵權行為之加害人,亦未認定其為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擔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之人,更未認定其具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況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005號已然詳敘被
告業鵬國際有限公司不存任何過失而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是
其誠非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揆照最高法院以99年
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
裁定所揭示「不得對於非在刑事訴訟
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旨
,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自當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業鵬國際有限公司請
求損害賠償、利息部分,就此部分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
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