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永順
被 告 王金龍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
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苟
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而逕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
予以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王金龍
迄無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查明
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故原告
對之逕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法條之規定,
顯
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