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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永順 被   告 王金龍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苟 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而逕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予以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王金龍迄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查明 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原告 對之逕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法條之規定,顯 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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