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林得財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李法萬       西河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所為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錯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駿億起重工程行、法 定代理人林志勳」之記載更正為「西河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劉淑庭」。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 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西河起重 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淑庭」之記載,誤寫為「駿億 起重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林志勳」,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 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