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益霞
被 告 李睿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8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李睿清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
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