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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緝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益霞 被   告 李睿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李睿清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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