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世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調偵字第10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1656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孫世
雄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孫世雄為職業客運司機,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2 日晚間10時1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自桃園縣○○鄉
○○路○ 段○○號旁之順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司機休息室駛
出,並欲向右進入三民路2 段往機場方向之車道內,本應注
意起駛車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且依當時情形,尚無不能注
意情事,竟疏於注意
告訴人賀子瀛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鄉○○路○ 段往機場方向直行駛
近之車前狀況,並禮讓該車先行,適
告訴人賀子瀛亦未注意
車前狀況,兩車遂於桃園縣○○鄉○○路○ 段○○號前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賀子瀛受有胸壁挫傷、肩部挫傷、肩磨損或擦
傷、右肘磨損或擦傷、右膝及踝磨損或擦傷、右肩峰與鎖骨
關節閉鎖性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孫世雄涉犯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三、惟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孫世雄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賀子瀛已於102 年12月30日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於同日
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2 年12月30日
訊問筆錄、和
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