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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易字第 4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世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調偵字第10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16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孫世 雄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孫世雄為職業客運司機,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2 日晚間10時1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自桃園縣○○鄉 ○○路○ 段○○號旁之順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司機休息室駛 出,並欲向右進入三民路2 段往機場方向之車道內,本應注 意起駛車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且依當時情形,尚無不能注 意情事,竟疏於注意告訴人賀子瀛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鄉○○路○ 段往機場方向直行駛 近之車前狀況,並禮讓該車先行,適告訴人賀子瀛亦未注意 車前狀況,兩車遂於桃園縣○○鄉○○路○ 段○○號前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賀子瀛受有胸壁挫傷、肩部挫傷、肩磨損或擦 傷、右肘磨損或擦傷、右膝及踝磨損或擦傷、右肩峰與鎖骨 關節閉鎖性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孫世雄涉犯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孫世雄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賀子瀛已於102 年12月30日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同日 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2 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和 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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