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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李方方 被   告 林德雄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簡美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28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28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 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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