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李方方
被 告 林德雄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簡美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28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28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
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