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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何敏菁 被   告 張運昌       立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320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運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何敏 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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