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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聲培 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7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聲培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約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營位於上址之「約客頂級 汽車旅館」,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經營汽車旅館應做好相 關之安全維護,並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33條、第36條規定 於客房樓梯間設置扶手,以供房客攀扶,防止從樓梯高處跌 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仍疏未注意及 此,適陳登隆於民國101 年2 月12日晚間10時許,與配偶劉 玉環投宿該汽車旅館121 號客房,因客房樓梯間光線昏暗且 未依規定設置扶手,致陳登隆不慎滑倒而自客房第3 段階梯 跌落樓下,因而受有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併神經損傷、神經 性膀胱、泌尿道及肛門括約肌功能障礙及勃起功能障礙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登隆告訴被告蘇聲培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 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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