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聲培
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7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聲培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約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營位於上址之「約客頂級
汽車旅館」,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經營汽車旅館應做好相
關之安全維護,並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33條、第36條規定
於客房樓梯間設置扶手,以供房客攀扶,防止從樓梯高處跌
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仍疏未注意及
此,
適陳登隆於民國101 年2 月12日晚間10時許,與配偶劉
玉環投宿該汽車旅館121 號客房,因客房樓梯間光線昏暗且
未依規定設置扶手,致陳登隆不慎滑倒而自客房第3 段階梯
跌落樓下,因而受有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併神經損傷、神經
性膀胱、泌尿道及肛門括約肌功能障礙及勃起功能障礙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
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登隆告訴被告蘇聲培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
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