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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5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 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志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翁志明於民國(下同)98年間某日起受僱於長宸有限公司( 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 樓,下稱長宸公司), 擔任長宸公司技師一職,負責影印機維修、保養、買賣及向 客戶收取影印機保養費、更換零件費、月租費、維修費等相 關費用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前 開費用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 附表「客戶地址」欄所示之地點,分別以附表「收款方式」 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 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後,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 新臺幣(下同)71,020元。嗣於100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 長宸公司之負責人徐焌翔因接獲客戶詢問是否收到貨款,始 察覺有異,經清查帳戶後,旋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翁志明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長宸公司負責人徐焌翔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證。 (三)翁志明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徐焌翔指認)、前員工 翁志明造成長宸公司商譽受損經過註記各1 份、客戶出具 之繳費說明7 份、和解協議書1 份、長宸公司之桃園縣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 (二)次按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 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 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 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 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 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 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 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 ,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 第5 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再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 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 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 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 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 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犯 行,所侵占收取貨款之對象、時間、地點均不相同,顯非 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 行分開之關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 罪,否則均論以接續犯,即有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 旨。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非鉅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 後雖與長宸公司和解,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考,但事後又 未賠償長宸公司損害之態度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 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 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 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 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舊 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即收款地點│ 收款日期及收款方式 │貨款金額(新臺│ │ │ │) │ │幣)元 │ ├──┼────────┼──────────┼────────────┼───────┤ │ 1 │品保企業有限公司│桃園縣平鎮市○○路雙│翁志明於100 年10月14日向│ 3,150元│ │ │ │連2 段118 巷51弄12號│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保養費。 │ │ ├──┼────────┼──────────┼────────────┼───────┤ │ 2 │維吉尼亞補習班 │桃園縣楊梅市○○路三│翁志明於100 年9 月29日向│ 3,200元│ │ │ │段924 巷5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更換零件費用。 │ │ ├──┼────────┼──────────┼────────────┼───────┤ │ 3 │童逸雯 │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翁志明於100 年9 月19日向│ 8,000元│ ○ ○ ○區○○路○段○○○巷28 │左揭客戶收取100 年9 月起│ │ │ │ │號(起訴書誤載為231 │至12月止之如右揭金額所示│ │ │ │ │巷) │影印機租金。 │ │ ├──┼────────┼──────────┼────────────┼───────┤ │ 4 │聚強不動產仲介經│桃園縣○○鄉○○路29│翁志明於100 年10月1 日向│ 31,500元│ │ │紀有限公司(桃園│8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縣○○鄉○○路29│ │示之預付影印機月租費。 │ │ │ │8 號門市) │ │ │ │ ├──┼────────┼──────────┼────────────┼───────┤ │ 5 │越榮機械有限公司│桃園縣八德市○○路13│翁志明於100 年9 月13日(│ 3,675元│ │ │ │60巷78之1 號 │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9 月16│ │ │ │ │ │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 │ │ │ │ │金額所示之影印機保養合約│ │ │ │ │ │費用。 │ │ ├──┼────────┼──────────┼────────────┼───────┤ │ 6 │蘇黎士國際整合行│桃園縣楊梅市○○街二│翁志明於100年9月中旬某日│ 1,050元│ │ │銷有限公司 │段173 號 │(起訴書誤載為100年8月3 │ │ │ │ │ │1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 │ │ │ │ │ │揭金額所示之打卡鐘修護費│ │ │ │ │ │用。 │ │ ├──┼────────┼──────────┼────────────┼───────┤ │ 7 │私立何老師珠心算│桃園縣○○鄉○○街35│翁志明於100 年9 月9 日向│ 3,50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承租費。 │ │ ├──┼────────┼──────────┼────────────┼───────┤ │ 8 │大樹實業有限公司│桃園縣○○鄉○○路67│翁志明於100 年9 月20日向│ 2,200元│ │ │ │號1 樓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承租費。 │ │ ├──┼────────┼──────────┼────────────┼───────┤ │ 9 │大爭工業股份有限│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翁志明於100 年8 月23日向│ 3,570元│ │ │○○ ○區○○路○○○ 巷○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維修費。 │ │ ├──┼────────┼──────────┼────────────┼───────┤ │ 10 │聚強不動產仲介經│桃園縣○○鄉○○路一│翁志明於100 年10月5 日向│ 7,500元│ │ │紀有限公司(桃園│段96號1 樓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縣○○鄉○○路一│ │示之影印機承租費。 │ │ │ │段96號1 樓門市)│ │ │ │ ├──┼────────┼──────────┼────────────┼───────┤ │ 11 │昌久有限公司 │桃園縣楊梅市○○路86│翁志明於100 年9 月29日向│ 3,675元│ │ │ │3 巷2 弄12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保養合約費用。│ │ ├──┴────────┴──────────┴────────────┼───────┤ │ 合 計 │ 7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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