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明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
8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志明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共拾壹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翁志明於民國(下同)98年間某日起受僱於長宸有限公司(
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 樓,下稱長宸公司),
擔任長宸公司技師一職,負責影印機維修、保養、買賣及向
客戶收取影印機保養費、更換零件費、月租費、維修費等相
關費用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前
開費用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
附表「客戶地址」欄所示之地點,分別以附表「收款方式」
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
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後,即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未繳回公司,逕
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
新臺幣(下同)71,020元。
嗣於100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
長宸公司之負責人徐焌翔因接獲客戶詢問是否收到貨款,始
察覺有異,經清查帳戶後,
旋報警處理。
二、
證據名稱:
(一)被告翁志明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之
自白。
(二)
證人即被害人長宸公司負責人徐焌翔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證。
(三)翁志明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徐焌翔
指認)、前員工
翁志明造成長宸公司商譽受損經過註記各1 份、客戶出具
之繳費說明7 份、
和解協議書1 份、長宸公司之桃園縣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各1 份。
三、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
占罪。
(二)次
按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
行)刪除
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
接續犯或包括的一
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
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
數
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
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
一
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
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
,則仍依數罪
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
第5 次刑事庭會議【一】
參照)。再
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
之說明,謂:「對
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
適用連續犯
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
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
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
法
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
犯
行,所侵占收取貨款之對象、時間、地點均不相同,顯非
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
行分開之關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
包括一
罪,否則均論以接續犯,即有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
旨。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
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非鉅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
犯
後雖與長宸公司和解,有和解書1 份在卷
可考,但事後又
未賠償長宸公司損害之態度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
懲儆。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
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
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
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
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舊
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即收款地點│ 收款日期及收款方式 │貨款金額(新臺│
│ │ │) │ │幣)元 │
├──┼────────┼──────────┼────────────┼───────┤
│ 1 │品保企業有限公司│桃園縣平鎮市○○路雙│翁志明於100 年10月14日向│ 3,150元│
│ │ │連2 段118 巷51弄12號│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保養費。 │ │
├──┼────────┼──────────┼────────────┼───────┤
│ 2 │維吉尼亞補習班 │桃園縣楊梅市○○路三│翁志明於100 年9 月29日向│ 3,200元│
│ │ │段924 巷5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更換零件費用。 │ │
├──┼────────┼──────────┼────────────┼───────┤
│ 3 │童逸雯 │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翁志明於100 年9 月19日向│ 8,000元│
○ ○ ○區○○路○段○○○巷28 │左揭客戶收取100 年9 月起│ │
│ │ │號(
起訴書誤載為231 │至12月止之如右揭金額所示│ │
│ │ │巷) │影印機租金。 │ │
├──┼────────┼──────────┼────────────┼───────┤
│ 4 │聚強不動產仲介經│桃園縣○○鄉○○路29│翁志明於100 年10月1 日向│ 31,500元│
│ │紀有限公司(桃園│8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縣○○鄉○○路29│ │示之預付影印機月租費。 │ │
│ │8 號門市) │ │ │ │
├──┼────────┼──────────┼────────────┼───────┤
│ 5 │越榮機械有限公司│桃園縣八德市○○路13│翁志明於100 年9 月13日(│ 3,675元│
│ │ │60巷78之1 號 │
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9 月16│ │
│ │ │ │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 │
│ │ │ │金額所示之影印機保養合約│ │
│ │ │ │費用。 │ │
├──┼────────┼──────────┼────────────┼───────┤
│ 6 │蘇黎士國際整合行│桃園縣楊梅市○○街二│翁志明於100年9月中旬某日│ 1,050元│
│ │銷有限公司 │段173 號 │(起訴書誤載為100年8月3 │ │
│ │ │ │1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 │ │
│ │ │ │揭金額所示之打卡鐘修護費│ │
│ │ │ │用。 │ │
├──┼────────┼──────────┼────────────┼───────┤
│ 7 │私立何老師珠心算│桃園縣○○鄉○○街35│翁志明於100 年9 月9 日向│ 3,50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承租費。 │ │
├──┼────────┼──────────┼────────────┼───────┤
│ 8 │大樹實業有限公司│桃園縣○○鄉○○路67│翁志明於100 年9 月20日向│ 2,200元│
│ │ │號1 樓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承租費。 │ │
├──┼────────┼──────────┼────────────┼───────┤
│ 9 │大爭工業股份有限│桃園縣楊梅市幼獅工業│翁志明於100 年8 月23日向│ 3,570元│
│ │○○ ○區○○路○○○ 巷○ 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維修費。 │ │
├──┼────────┼──────────┼────────────┼───────┤
│ 10 │聚強不動產仲介經│桃園縣○○鄉○○路一│翁志明於100 年10月5 日向│ 7,500元│
│ │紀有限公司(桃園│段96號1 樓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縣○○鄉○○路一│ │示之影印機承租費。 │ │
│ │段96號1 樓門市)│ │ │ │
├──┼────────┼──────────┼────────────┼───────┤
│ 11 │昌久有限公司 │桃園縣楊梅市○○路86│翁志明於100 年9 月29日向│ 3,675元│
│ │ │3 巷2 弄12號 │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 │
│ │ │ │示之影印機保養合約費用。│ │
├──┴────────┴──────────┴────────────┼───────┤
│ 合 計 │ 7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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