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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7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8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明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莊明城自民國(下同)97年5 月間起至99年5 月18日止,受 雇於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之1 ,1 樓,下稱「日通公司」),擔任日通公司桃 園站(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業務司機,負責依 日通公司指示送貨及收受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其 任職於日通公司之99年1 月21日起至同年5 月20日止期間內 ,利用其業務上分別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前開費用之機會 ,分別於附表「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客戶地 址」欄所示之地點,分別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 ,收取如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月結費用後,即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 計侵占款項達新臺幣(下同)31,905元。莊明城離職後, 經日通公司清查相關帳務始發覺有異,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莊明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日通公司告訴代理人羅永誠、白進鴻、證人謝惠娟 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三)保磁工業轉帳傳票、月結現金明細表、司機繳款對帳單、 月結客戶載運清單。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莊明城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 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 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 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 ,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 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 ,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 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 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再參酌連續 犯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 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 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 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 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 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莊明城所犯如附表 編號1 至21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之 時間長達4 月之久,且侵占之對象各異,顯非係數行為於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行分開之關 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否則均 論以接續犯,即有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旨。準此, 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應 論以接續犯一罪,尚有未合,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利用 職務之便,侵占日通公司之款項,所為非是,復兼衡其素 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款項非鉅,且犯 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 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 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 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 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 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 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 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共 2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 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告訴人日通公司達成和 解,告訴代理人白進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並表示因已達 成和解,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見本院102 年6 月13日準 備程序筆錄),另衡酌被告侵占金額不多,情輕法重,其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 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庭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即收款地點)│收款日期 │貨款金額(新│ │ │ │ │ │臺幣)元 │ ├──┼──────┼───────────┼────────┼──────┤ │ 1 │李小妹烘焙屋│新北市○○區○○路○○巷│99年1 月21日起至│1,350元 │ │ │(琳達髮藝)│16號1 樓 │99年2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2 │李小妹烘焙屋│同上 │99年3 月21日起至│540元 │ │ │(琳達髮藝)│ │99 年4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3 │李小妹烘焙屋│同上 │99年4 月21日起至│270元 │ │ │(琳達髮藝)│ │99年5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4 │致銓資訊 │新北市○○區○○○街36│99年2 月21日起至│1,350元 │ │ │ │號1 樓 │99年3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5 │致銓資訊 │同上 │99年3 月21日起至│320元 │ │ │ │ │99年4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6 │鼎順包裝事業│新北市○○區○○路二段│98年12月20日起至│6,437元 │ │ │有限公司 │138 巷1 弄146 號之1 │99年2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7 │鼎順包裝事業│同上 │99年2 月21日起至│509元 │ │ │有限公司 │ │99年3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8 │捷成(祥義)│新北市○○區○○路9-20│99年1 月21日起至│1,323元 │ │ │ │號 │99年2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9 │捷成(祥義)│同上 │99年3 月21日起至│1,386元 │ │ │ │ │99年4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0 │玩皮館皮雕手│新北市○○區○○街122 │99年3 月21日起至│2,850元 │ │ │工氣墊鞋 │號 │99年4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1 │玩皮館皮雕手│同上 │99年4 月21日起至│1,280元 │ │ │工氣墊鞋 │ │99年5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2 │保磁工業 │新北市○○區○○路222 │99年2 月21日起至│1,145元 │ │ │ │巷59之5號 │99年3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3 │保磁工業 │同上 │99年3 月21日起至│798元 │ │ │ │ │99年4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4 │鎰得資訊有限│新北市○○區○○街○○號│99年2 月21日起至│473元 │ │ │公司 │1 樓 │99年3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5 │駿響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路240 │99年3 月21日起至│2,468元 │ │ │ │巷45弄8 號1 樓 │99年4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6 │駿響有限公司│同上 │99年4 月21日起至│1,229元 │ │ │ │ │99年5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7 │佳成空力技研│新北市○○區○○街138 │99年1 月21日起至│1,380元 │ │ │ │號 │99年2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8 │佳成空力技研│同上 │99年2 月21日起至│660元 │ │ │ │ │99年3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19 │佳成空力技研│同上 │99年3 月21日起至│950元 │ │ │ │ │99年4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20 │浤裕企業有限│新北市○○區○○路156 │99年1 月21日起至│1,470元 │ │ │公司 │號 │99年2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21 │浤裕企業有限│同上 │99年2 月21日起至│3,717元 │ │ │公司 │ │99年3 月20日止間│ │ │ │ │ │之某日 │ │ ├──┴──────┴───────────┴────────┼──────┤ │ 合 計 │31,9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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